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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民法典】《民法典》对税收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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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2 2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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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兰察布税务
标题:
【税法与民法典】《民法典》对税收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OTczNjMzNQ==&mid=2247548091&idx=3&sn=5501adb1dbce8c76cccc00548adb18f8&chksm=e8bc565bdfcbdf4d73cc3e020b03eed6678a1688df0e784516484d876f73c9be9dfd9b7b848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30 13:59
二维码:
-
《民法典》秉承保护私权、规范公权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制度的稳定性回应了现代治理转型的法律诉求,促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第一,《民法典》有利于进一步协调民法与税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是司法的核心。一方面以物权制度确认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和各类合同制度实现了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制度化。从税法和民法的关系上来看,税法要以民法为基础,民法是税法的前行法,民事行为及其经济效果是税法的课税对象与事实基础。民法对税法具有主导性,但税法基于自身的规范保护目的也强调独立自主。一般情况下税法遵循民法原则,积极借用民法概念和制度,但基于特定的理由有时也可作出与民法不同的规定或解释。鉴于此,《民法典》的制度创新亟需税法的回应,以实现税法与民法在价值体系和制度规则上的协调。
第二,《民法典》有利于进一步传播税收国家的理念。
根据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税收收入还是非税收入,可以将一国财政制度划分为租金型国家、利润型国家、税收型国家。在租金型国家和利润型国家之下,产权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在产权结构中要么是所有者,要么是资源的垄断者,而私人的权利微乎其微。但在税收型国家下,产权主体主要是个人和企业,按照税收制度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本质要求,国家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分割追求平等性,且建立在公共产品对价的“平等议价”基础之上。税收国家借由税收搭建了沟通国家与社会的桥梁,进而基于社会的自治、经济的自由,产生了自由、民主、法治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与公民自治的良性秩序。税收国家的发展还蕴含着适度课税的理念,在市场经济所创造的财富数额一定的情形下,国家不能“涸泽而渔”,过分追求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忽视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承受能力,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推行减税降费和轻税政策。
第三,《民法典》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纳税人权利。
《民法典》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而且厘清了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的界限。税法具有公共财产法的属性,作为分配纳税义务之法,主要调整公共财产的取得关系,在此过程中需要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具体来说,一方面税收要遵循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征税,并赋予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诚实纳税推定、税收征收监督等权利,实现税法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税收要遵循量能课税原则,公平地分配税收负担,保障纳税人生存权、发展权、税收规划权、申请减免税权等权利,实现税法的实质正义。
第四,《民法典》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税制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生态文明建设应与民法典编纂及与之相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结合推进。民法作为私法规范,主要在民事领域规范生态环境问题,所以仍需要其他部门法的配合,发挥法际协作的合力,促进生态保护。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等诸多税种,可以考虑逐步扩大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引入碳水、垃圾税、填埋税等;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加快推进水资源税试点,适时开征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税;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对白色污染和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在构建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的同时,还需提升绿色税收治理能力,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构建绿色税收服务新格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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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税务
编发: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编审:徐小康
责编:徐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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