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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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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提醒
发文日期: 2017-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提醒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提醒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2017.06.02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全市范围内正在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为方便扣缴义务人,提高税法遵从度,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扣缴明细申报的对象
  全市范围内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它涉税信息。
  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应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相匹配。
  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三、扣缴明细申报的时间
  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扣缴税款的次月15日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五、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方式
  (一)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扣缴义务人登录河北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bsfw.hebds.gov.cn/wbcms/,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
  (二)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方式。扣缴义务人打开河北地税官方网站http://www.hebds.gov.cn,点击资料下载-涉税软件-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下载。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
  (三)上门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jz.hebds.gov.cn下载中心-资料下载-个税全员全额申报模板。下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A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导入模板,填写后自行到当地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报盘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六、法律责任及影响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的,将影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对未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的个人,地税机关无法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税务机关保密义务
  未按照《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扣缴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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