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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加计扣除都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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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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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加计扣除都是怎么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68641&idx=1&sn=416b80f3f1ae6710be874fd5484ef9cb&chksm=813a9154b64d18426b7566470bf42b6957337ea80fe169742dcda24a3840ae097f39902fe47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30 10:27
二维码:
-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上期我们学习了“免税收入”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时,如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及申报以下事项,本期我们来学习一下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01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02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03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 ” 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上述规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0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相关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05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 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相关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06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07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按100%加计扣除)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自 2022年1月1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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