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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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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2 19: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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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吐鲁番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gyNzQ0Mg==&mid=2247523917&idx=3&sn=d3441cf18df599d89586818cf42afacf&chksm=97f10f50a08686464d9b9c9a9319c598fcc10b1ae1c656d95c869b760252df413b077c3a063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9 11:38
二维码:
-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截止
注意抓紧办理啦!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11个热点问题
一起学习一下吧~
01
问: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02
问: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问: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答: 一、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4
问: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05
问: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属于2022年度,预计2023年发放。是2022年计提入账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2023年实际收到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6
问: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07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08
问: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发生的搬迁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参与汇算清缴,有何管理要求?
答:
一、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三)拆迁补偿协议;(四)资产处置计划。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09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专项报告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0
问:企业享受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11
问:哪些跨地区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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