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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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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2 19: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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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蚌埠税务
标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jE5OTQyMg==&mid=2651780156&idx=1&sn=c4ff46a9c4233d66c20818964cc52c8f&chksm=80eb552db79cdc3bfb4c1fb864df1154d93e731b0f14ba6d0a97637fdaac3511e8fe8c14035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4 17:33
二维码:
-
文化事业建设费
热点问答
您好,我是一家新成立的综合性公司,听说还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啊,我对这个不了解,想咨询一下。
您别着急,您想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Q1
我公司主要经营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等业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Q2
我公司经营的广告服务范围业务比较广泛,请
问哪些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具体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注意: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Q3
我公司经营的娱乐服务哪些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Q4
我公司什么时间需要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种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2)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前(2013年11月1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Q5
我公司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应缴费额如何确定?
答: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Q6
广告服务与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一样的吗?
答:不一样。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注意: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Q7
目前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是什么?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同步。
Q8
我公司因经营规模不大,月销售额基本都在3万元以下,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也不用交?
答:根据财税〔2016〕25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Q9
目前适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皖财综〔2019〕601号)
审核:蚌埠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蚌埠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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