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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持续关注】双支柱全球最新动态(周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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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6-2 18: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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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上周双支柱全球动态我们主要可以关注OECD、UN、EU、美国、印度尼西亚、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巴林和IASB等的最新动态,具体概述如下。

目 录
1、OECD官员称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指南有望在未来几个月出台
2、联合国官员称即将发布的联合国税务报告可能与支柱一公约相吻合
3、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第二例诉讼案
4、美国共和党《捍卫美国就业和投资法案》旨在反击OECD全球税收协议
5、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官员概述印尼对支柱一的期望
6、加拿大财政部官员确认将发布全球最低税实施的立法草案
7、澳大利亚税务官员表示澳大利亚的特征决定了其转让定价的回报率
8、澳大利亚发布《双支柱解决方案: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影响分析
9、商业团体称澳大利亚反避税规则草案与支柱二相冲突
10、越南将修订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以应对全球最低税
11、英国《2023年财政法案(第2号)》中的全球最低税再前行一步
12、巴林财长表示一旦国际上就税收框架达成共识巴林将征收公司税
13、IASB修订税务会计要求以帮助公司应对支柱二国际税收改革
文 章 内 容
1、OECD官员称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指南有望在未来几个月出台

来源:TAXNOTES
5月25日,在圣地亚哥举行的Procopio国际税收研究所会议的一个小组讨论中,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和税务部门的顾问Juan Carlos Pérez Pe?a表示,OECD预计将在未来几个月内为全球税收改革计划支柱二下的MNE发布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安全港指南。
Pérez Pe?a表示,MNE将把安全港适用于已经实施QDMTT的辖区,这将使他们只需进行一次计算,而不是两次,并在整体上简化了程序。OECD现在认识到,目前的制度,即OECD设计的制度,是一个抵免制度,MNE将不得不进行至少两次计算:一次是在母公司所在辖区,一次是在他们开展业务的QDMTT辖区。但OECD还没有最终确定何时发布该指南,其目标是在未来几个月内完成。
Pérez Pe?a表示,MNE可以对拥有符合OECD标准的QDMTT辖区适用QDMTT安全港。这将允许MNE避免在适用IIR的辖区进行QDMTT计算。此外,无论QDMTT辖区的ETR是高于还是低于15%的最低税率,QDMTT安全港都将适用。
同时,美国IRS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国际)的Megan Hickman在5月25日会议的一个单独小组讨论中表示,美国IRS正在制定GloBE规则在美国外国税收抵免法规的支柱二下的可抵免性指南。IRS还听说,支柱二IIR、UTPR和QDMTT税收可抵免性是许多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IRS正在积极制定这方面的指南,预计将尽快完成指南制定。但是,她说没有一个具体时间表。而财政部负责国际税收事务的副助理部长Michael Plowgian在3月份曾表示,财政部正在研究FTC指南,以解决支柱二下的税收问题。截至5月初,美国财政部正在继续寻求对美国税收抵免在规则下处理的澄清。
思迈特提醒:OECD双支柱全球公司税改革计划的支柱二将确保大型MNE缴纳15%的有效税率,无论它们的总部在哪里。根据该计划,各国可以采用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这是由收入纳入规则(IIR)和UTPR(原名为低税支付规则,尽管一些国家将其称为低税利润规则)组成的补足税制度。然而,各国也可以通过同行评审程序,采用符合GloBE规则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将首先适用,其次是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然后是IIR。如果范围内MNE集团的最终母公司辖区没有采用IIR,则UTPR可作为辅助规则。这些规则源于2021年近140个辖区在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中达成共识的协议,即采用双支柱计划。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将于2024年生效的支柱二规则。5月26日,IMF在一份工作人员声明中表示,美国必须解决其财政失衡问题,并投资于供应方改革,其中包括修订全球最低税制度和采用UTPR。IMF表示,政府还应该限制税收倒置的范围,并缩减许多公司所得税激励,特别是那些有利于化石燃料生产商的优惠。IMF的报告是在美国众议院共和党人提出《捍卫美国就业和投资法案》后的一天发布的,该法案将对UTPR和DST等单边措施进行报复(参见以下内容及tpperson后续分享的详细内容)。

2、联合国官员称即将发布的联合国税务报告可能与支柱一公约相吻合

来源:TAXNOTES
5月19日,联合国税务委员会秘书长Michael Lennard在美国加州红木城举行的年度环太平洋税收会议上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全球法律文书和国际税务合作建议的一份雄心勃勃的报告预计将在今年夏季完成。
Lennard表示,联合国大会在2022年12月通过的关于“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A/RES/77/244)中要求提交这份报告。预计报告将在7月或8月发布,可能是7月发布,他指出,鉴于实施支柱一的多边公约文本预计也将在那时交付,7月将成为国际税收的一个重要月份。成员国对报告的审议应在2023年最后一个季度开始,并可能延续到2024年初。根据该决议(A/RES/77/244),该报告应分析关于国际税务合作的“所有相关国际法律文书、其他文件和建议”,并考虑税收协定、信息交换协定、征管互助公约以及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工作。这是特别雄心勃勃的,因为该报告的法定限制将是8,500字。
Lennard表示: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有一种感觉,即“目前在国际上处理税收规范的方式不够包容”。我们不认为这是对OECD的抨击。我们认为这是每一个参与制定国际税务合作的组织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如何才能提高包容性和有效性?OECD的工作和联合国的工作之间没有真正的矛盾。如果在OECD层面有一份多边公约......那么对于该公约的缔约方来说,其无疑将优先于任何其他双边协定,在联合国,我们不会假设各国会加入或不加入任何东西,直到他们真正加入。此外,很多联合国缔约方不是包容性框架的成员,Lennard表示:如果我们假设包容性框架的结果将是他们的结果,那么他们就不喜欢这样。
思迈特提醒:联合国2022年12月决议指出了通过联合国程序制定国际税收框架的可能性,被批评为试图转移OECD国际公司税改革的工作重点。2023年3月,欧盟回应了秘书长的反馈要求,呼吁联合国支持OECD/G20包容性框架的谈判,同时“避免国际努力的过度重复和全球层面可能出现不一致的结果”。美国等国也批评联合国的工作可能会威胁到OECD项目,因为各国正在努力在今年夏季就全球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柱一达成一致。但是,发展中国家对于OECD主导的双支柱项目表示担忧,认为该项目没有为他们带来足够的收入,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声音没有得到充分的听取。

3、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第二例诉讼案

来源:EUR-Lex
5月22日,在5月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一份诉讼文件“2023年3月15日提起的诉讼—VF诉理事会”后,再次发布了另一份诉讼文件“2023年1月20日提起的诉讼—希腊诉委员会”。
该案件的上诉人认为,在该案中,根据欧盟TFUE 第265条规定的所有不作为的条件都得到了满足,这种不作为导致了对欧盟条约、原则和派生法的若干违反。在这方面,其提出了以下四项法律上的诉求:
1、第一项法律诉求声称委员会没有对希腊启动正式程序,没有遵守其关于SA.33828号案件—希腊吨位税计划的结论,也没有遵守其2003年关于国家援助海运的指南(海事指南)。
2、第二项法律诉求声称委员会未能遵守2015年7月13日的委员会条例(欧盟)2015/1589,该条例规定了适用《欧盟运作条约》第108条的详细规则(程序条例,第23条)和《欧盟运作条约》第108条,在第23条决定七年后没有开启正式调查程序、委员会拒绝在这方面采取明确立场,违反了《程序条例》(第24条)、《基本权利宪章》(第41和47条)和欧盟原则(如合法期望),损害了相关方的权利。
3、第三项法律诉求声称委员会未能遵守受《欧盟宪章》(第20和21条)保护的平等待遇原则及其真诚合作的义务(《欧盟条约》第4(3)条),拒绝根据《欧盟条约》第107条对希腊吨位税计划采取行动,同时在有限时间内废除了对其他成员国港口的同等国家援助计划。
4.第四项法律诉求声称委员会未能遵守国际税收标准和欧盟税收法律和承诺,涉及所有成员国必须在OECD支柱二协议(2021年12月)的基础上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低税规则,以及欧盟委员会关于确保欧盟内跨国集团全球最低税的理事会指令提案(2021年12月),该提案于2022年12月得到了Ecofin的同意
思迈特提醒:该案件编号为Case T-18/23,是1月20日提起的,但《欧盟官方公报》直到5月20日才对外发布。上诉人声称,普通法院应完全废除委员会2022年11月15日的C(2002)8047号执行决定,该决定涉及在希腊某些违规案件中对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的指导部分(EAGGF-G)资助的支出所适用的财务处理;作为替代方案,在涉及被国家法院在2014/10019号案件中取消的追偿部分的金额方面,废除有争议的决定,也就是表示,将该案件中的追偿金额限制在48,619.63欧元,而不是145,854.46欧元;要求被告支付希腊共和国所发生的费用。

4、美国共和党《捍卫美国就业和投资法案》旨在反击OECD全球税收协议

来源:美国国会官网
5月25日,美国筹款委员会主席Jason Smith(R-Mo)宣布了一项立法:《捍卫美国就业和投资法案》,并对拜登总统和财长Janet Yellen在全球税收改革谈判中的工作进行了抨击。众议院共和党人提议,如果外国公司和投资者的国家对美国公司采取域外措施,如OECD国际税收改革计划中的低税利润规则(UTPR),那么美国将提高对这些公司的税率。
Smith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拜登政府通过OECD的全球税收协议,将就业和税收从美国转移出去,正中中国下怀。尽管拜登总统试图将我们的税收权力让给外国,但筹款委员会共和党人不会让这些政府破坏美国的就业创造者。该法案将要求财政部确定其他国家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域外税收和歧视性税收。一旦这些税收被确认,财政部长应与相关辖区接触,敦促他们废除这些措施,或以“对等税”的形式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该法案文本,美国将对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和公司的美国所得每年提高5%的税率,为期4年。税率提高的上限为20%,并一直保持到这些措施被废除。虽然该法案文本没有具体规定哪些税将被纳入范围,但Smith发表的声明中单独列举了双支柱国际公司税制度改革中支柱二的一个关键因素UTPR。
Smith之前在2月10日给OECD秘书长Mathias Cormann写了一封信,批评支柱二的整体谈判和拜登政府在谈判中的角色。共和党人还于3月24日写信给众议院拨款国家、援外事务及相关项目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和高级成员,呼吁在2024财年美国国务院和援外事务拨款法案中加入一项政策附加条款,禁止向OECD提供资金。共和党参议员也对美国参与支柱二的谈判提出了抱怨。在5月11日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旨在解决美国制药公司低有效税率的听证会上,共和党成员偏离了主题,对OECD税收协议提出了抱怨,特别是关于作为执行机制的UTPR。财政委员会的共和党人还在去年和今年拜登总统预算案听证会上直接批评了Yellen的谈判。
在Smith的声明中,他预示了如果全球税收协议取得进展,则筹款委员会共和党人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他表示:作为众议院中唯一的贸易和税收起草委员会,筹款委员会拥有各种工具,可以用来阻止那些试图伤害美国工人和企业的“坏分子”。如果这些破坏我们税收主权的企图继续下去,那么我们仍然准备援引额外的税收和贸易反制措施。
Smith和其他几位筹款委员会共和党人计划于5月29日飞往巴黎和柏林,目的是与OECD官员会面,并亲自表达他们的关切。而在5月25日Procopio国际税务会议的一个小组讨论中,美国国税局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国际)的Jorge Oben表示,在美国继续进行债务上限谈判时,向欧洲派遣一个全共和党代表团的想法可能不会受到欢迎。目前,时间非常复杂,因为如果债务上限方案达成一致,成员必须在华盛顿签署。如果[共和党人]在巴黎,而国家即将进入违约状态,这将非常复杂。因此,有很多事情在同时进行,时间是至关重要的。
财政委员会高级成员Mike Crapo(R-Idaho)于5月25日发表声明支持该立法,并鼓励在美国有业务的外国公司向其政府申诉,以阻止税收制度修改。如果其他国家着手实施域外或歧视性税收,国会将被迫采取补救措施来保护美国利益。Crapo表示,我将继续与我的共和党同事合作,研究最有效的选择,以保护美国对我们税收政策的主权。但财政委员会主席Ron Wyden表示,当试图在进一步的国际税务谈判中倡导美国利益时,该立法将给财政部带来挑战,而且该立法中的拟议税收不可能阻止其他国家实施国际税收改革。现在非常清楚的是,世界正在推进国际改革,旨在阻止公司税的逐底竞争,但尽管如此,共和党人正试图阻止这种情况发生。最终,美国工人和企业将受到这种做法的伤害,我希望我的共和党同事将重新考虑他们在这个领域的反对意见。而财政部发言人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支柱二协议通过确保所有MNE的收入面临相同的最低税率,为美国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无论它们在哪里运营。财政部仍然致力于与我们的伙伴合作,加强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合作。
思迈特提醒:截至目前,138个辖区已达成共识实施双支柱计划。虽然拜登政府最终承诺美国将实施该计划,但关于双支柱设计的谈判在特朗普政府时期就开始了。支柱二将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其运营所有辖区按15%的最低有效税率纳税。其主要征税规定是GloBE规则,其中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UTPR。然而,各国可以自由地采用符合GloBE规则的国内最低补足税。这些税收将在GloBE规则之前适用。根据这些规则,如果MNE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没有采用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或IIR,则另一个国家可以采用其UTPR作为辅助规则。美国可以采用国内最低补足税,或者改革其全球无形低税所得(GLITT)制度,使之与国际税收制度保持一致。但在此之前,一旦其他国家的规则生效,它们可以将其UTPR适用于美国MNE的低税利润。5月25日,一位了解此事的IRS官员在接受TAXNOTES采访时表示,美国可能会权衡其支柱二的选择,其中可能包括将公司替代性最低税(CAMT)转换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然而,美国的行动将取决于OECD发布的进一步征管指南。而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的Rick Minor表示,该法案还针对支柱一下的单边措施。支柱一包括对大型MNE在其有特殊联结度的辖区获得一些剩余利润进行公式化的重新分配。这些国家将对这些利润拥有征税权。为了行使这一征税权,各国同意一项“停止和回滚”条款,放弃现有和未来的单边措施,包括数字服务税(DST)。然而,包容性框架还没有确定这些单边措施。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都认为DST是对美国企业的歧视。美国已经威胁要对实行DST和类似措施的国家采取报复性贸易行动。理事会清楚地传达了其对支柱一中DST/单边措施条款在该后期阶段缺乏具体性的失望,以及UTPR有可能破坏包容性框架项目试图实现的国际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并强调国会是这个过程中的利益攸关方。我预计名单上还有更多的问题。有关该法案的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该法案原文及相关政党人员声明的中英对照版也可以加入知识星球之“双支柱资讯圈”获取

5、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官员概述印尼对支柱一的期望

来源:ITA
5月22日,印尼税务总局TP分析师Septian Fachrizal在ITA发表署名文章,概述了印尼是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支柱一的成功实施。
Fachrizal在该文中探讨了印尼对OECD成功实施支柱一的依赖,以对数字经济征税并将大型跨国企业的剩余利润重新分配给在市场辖区内没有实体存在的地方。印尼税务总局的国际税务主任是OECD包容性框架指导小组的成员,该国在其所得税法和政府条例中包含了支持支柱一的承诺。然而,支柱一实施仍面临障碍,美国参议院和其他国家表达了担忧。印尼已经引入了电子交易税,但法律约束使其成为一个不确定的备选方案。最终,印尼对于从MNE获得额外税收的希望取决于支柱一在全球的成功实施。
思迈特提醒:2021年10声明发布后不久,印尼在其新修订的《所得税法》(2021年第7号法律)第32A条中加入了支持支柱一的承诺,该法律涉及税收法规的协调(HPP)。此外,在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GR-55)中,一些相关条款暗示了对支柱一实施的乐观态度。根据GR-55第49条f款和第52条,税务总局被授权在税收领域与缔约辖区的税务当局执行双边和/或多边协议的规定,以克服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此外,该条例第53条为印尼向符合协议中规定的某些标准的MNE征税提供了空间,因为它们被认为在印尼履行了主观和客观的税收义务。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6、加拿大财政部官员确认将发布全球最低税实施的立法草案

来源:Taxinterpretations
5月23日,加拿大财政部税务政策局助理副局长Trevor McGowan在支柱二的最新报告中指出,持续的目标是在未来几个月内发布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国内最低补足税(DMTT)实施的立法草案,并在明年发布“低税利润规则”(UTPR)的立法草案。
Mc Gowan表示,该立法正在使用加拿大的立法起草惯例进行起草,但寻求严格遵循OECD立法模板。该立法需要被其他国家承认为“合格规则”,以便它们尊重加拿大根据支柱二框架征税的主要权利。政府打算在加拿大立法草案公开发布后不久将其提交给同行评审,以确保加拿大立法的“合格”地位,从而使纳税人在规则生效前确定将适用哪些辖区的规则。
思迈特提醒:3月28日,加拿大发布了2023年联邦预算案及其《税收措施:补充资料》,预算案确认支柱二全球最低税(GMT)的主要征税规则(IIR)和国内最低补足税(DMTT)将对MNE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而次级征税规则(UTPR)将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同时重申,为了确保加拿大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护,联邦政府将继续推进DST立法。然而加拿大希望并期望新的多边制度及时实施将使DST成为不必要。尽管加拿大在2022年预算案的补充税收资料中包括了加拿大支柱二比较详细的内容,且已经启动了一次公众咨询并已于2022年7月7日结束,但加拿大政府还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发布立法草案再次进行公众咨询,且加拿大财政部在撰写立法草案时将会考虑2022年公众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并将密切关注OECD的立法模板立法模板注释以及所有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等。

7、澳大利亚税务官员表示澳大利亚的特征决定了其转让定价的回报率

来源:澳大利亚ATO官网
5月19日,澳大利亚税务局副局长、国际支持和项目负责人Hector Thompson在在美国加州红木城举行的年度环太平洋税收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强调,澳大利亚的独特地理和经济特性使其在转让定价中看到比其他一些国家更高的回报。他的这番话是在有关全球税收协议金额B的谈判进行之际发表的。
据Thompson所述,澳大利亚地理位置偏远、城市之间的距离远使得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成本增加。正因为这些更高的成本,澳大利亚的分销实体通常承担更大的风险,并看到“更高强度的功能”,因此,更大的风险通常会导致更高的回报。他表示:“我们早已注意到,澳大利亚分销商获得的回报通常超过其他辖区”。此外,澳大利亚的商业市场竞争相对较少,某些行业,如制药行业,相较于其他国家在澳大利亚受到了严格的监管。他表示:“如果有当地的可比物,那么它们在确定独立交易结果上将比外国可比物更为可靠”。
思迈特提醒:OECD全球税收协议支柱一金额B旨在通过寻找国际一致性,处理一些最简单的转让定价案例,如实体在市场中分销商品,从而减少争议。转让定价需要MNE决定分配给其实体的利润多少,例如,在某辖区执行特定功能的实体的某个百分比的利润,这将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然而,各国政府仍在试图就金额B的设计达成共识。对于澳大利亚来说,OECD简化一些转让定价项目是一个关键问题,其独特的地理和经济特性对确定转让定价赋予本地市场的价值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8、澳大利亚发布《双支柱解决方案: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影响分析

来源:澳大利亚总理和内阁部
5月19日,澳大利亚总理和内阁部影响分析办公室对外发布了5月9日公布的《双支柱解决方案: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影响分析,该影响分析指出,澳大利亚政府作为其选举承诺的一部分,宣布了MNE避税方案,以确保MNE在澳大利亚缴纳合理的税收。该方案包括承诺支持OECD/G20的双支柱解决方案,以应对数字化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该影响分析建议澳大利亚应按政府的选举承诺,从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包括从国内最低税开始,实施双支柱解决方案。这些改革将提高澳大利亚税收制度的经济和收入效果,但代价是给大型MNE带来新的合规成本。
双支柱解决方案旨在解决政府和MNE面临的当前国际公司税问题。现在,世界各地政府从大型MNE征收公司所得税收入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可能源于过时的国际公司所得税公约,这些公约是在一个世纪前建立的,没有考虑到今天的数字化和全球化水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的协调行动,并不能通过市场力量解决。
通过使用数字技术,大型MNE越来越有能力在它们获得大量收入的国家进行“有规模无质量”扩张,而不需要传统的实质存在。然后,这些“市场国家”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方面的能力有限,因为该税通常是在企业的员工和资产所在国家征收的。在当前制度下,大型MNE也能利用合法的纳税规划策略,将应税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或无税辖区。
“有规模无质量”的数字化企业的出现,已导致一些国家引入新的数字服务税(DST),这些税对收入进行征税,与基于利润(收入减去支出)的公司所得税不同。作为回应,美国表示要对美国数字公司征收DST的国家采取报复性贸易行动,因为它认为这是歧视性的。OECD警告说,如果DST的增加导致“以牙还牙”的贸易报复,则全球经济将面临风险。
另一种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回应是公司所得税率的“逐底竞争”,即各国降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吸引或保留MNE的本地投资。这种税收竞争削弱了所有国家通过对MNE的利润征税来提高收入的能力(被称为“税基侵蚀”)。它还可能使大型MNE在相对高税国家获得相对于国内企业的税收优势。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世界各国一直在通过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谈判一揽子公司所得税改革方案。这套方案被称为“双支柱方案”。双支柱方案的关键设计参数已于2021年10月8日发布。双支柱方案是由支柱一和支柱二组成的。支柱一是关于确保大型和高盈利MNE的更多利润在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地被征税。虽然支柱一主要是试图解决“有规模无质量”的问题,但它也是为了稳定国际税收制度,通过限制DST的蔓延来避免贸易关税的升级;支柱二试图建立针对大型MNE的全球最低税。虽然它主要是为了解决“逐底竞争”问题,但它也有助于在大型MNE和国内企业之间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它们不会采用同样的利润转移策略。
对澳大利亚来说,选择是继续实施支柱一和支柱二,或者不实施它们。但基准假设是,世界其他国家将继续努力实施支柱一和支柱二,无论是否有澳大利亚。
如果澳大利亚实施支柱一,那么澳大利亚将被分配到对大型和高盈利MNE的新的公司征税权。支柱一还包括简化转让定价规则的建议,其目的是为关联方之间的跨境交易在商业独立交易的基础上定价和计算国际贸易的利润规定达成共识的方法。虽然谈判正在进行,但根据最终采用的模式,简化转让定价规则可能会减少澳大利亚对一些大型MNE的利润征税。总的来说,支柱一的全球成功实施也将有利于澳大利亚的经济,因为它有助于避免潜在的全球贸易关税升级。
如果澳大利亚实施支柱二和合格国内最低税,它将对大型MNE拥有新的征税权,而这些公司目前的税收安排低于15%的最低有效税率。据估计,从2022-23年起的5年内,实施该计划将增加3.7亿澳元的收入,并增加1.11亿澳元的支出。全球成功实施支柱二也将有利于澳大利亚的经济,因为它减少了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从而减少了税收对外国投资决定的影响。它还将支持澳大利亚国内企业,减少大型MNE的一些税收激励。
因此,澳大利亚的最佳选择是着手实施双支柱解决方案。支柱二的实施将主要涉及澳大利亚通过国内法律,以反映达成共识的国际立法模板,从2024年起对大型MNE实施全球最低税。随着国际立法模板达成共识,政府现在可以推进该立法。支柱一的实施将主要涉及澳大利亚需要签署一项新的多边公约,该公约预计将在2023年准备好供签署,一旦有足够数量的国家批准,该公约将被激活。预计这将在2024年发生,并需要政府在公约最终确定后做出决定。支柱一的全部收入和其他影响目前还不能确定。
思迈特提醒:5月9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了2023-24预算案系列文件,在该预算案中政府确认将引入:对大型跨国企业征收15%的全球最低税,收入纳入规则(IIR)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所得年度,低税利润规则(UTPR)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的所得年度;15%的国内最低税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得年度。该预算案称,澳大利亚实施的全球和国内最低税估计将在2022-23年起的5年内使澳大利亚的税收收入增加3.7亿澳元。澳大利亚中期的收入增长将取决于其他辖区在实施这些规则时的反应、其国内最低税以及跨国集团的行为反应。澳大利亚将受益于这些规则的全球实施和澳大利亚与其他辖区之间税收差异的降低。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将使澳大利亚成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投资地,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该影响分析也是作为澳大利亚2023-24预算案的一部分而发布的。影响分析(IA)中的分析总体上是高质量的。影响分析涉及七个影响分析问题,并遵循与问题的重要性和拟议干预措施的规模相称的适当政策制定程序。最后需要提醒关注的是该影响分析包括了支柱一和支柱二两个支柱的影响分析。

9、商业团体称澳大利亚反避税规则草案与支柱二相冲突

来源:TAXNOTES
4月27日,美国硅谷税务总监协会(SVTDG)向澳大利亚财政部提交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低公司税辖区有关的无形资产支付的扣除》意见信。根据该意见信函,SVTDG认为澳大利亚应坚持OECD的全球最低补足税制度,而不是追求一项冗余的规则,该规则拒绝为在低税或无税辖区持有的无形资产支付提供纳税扣除。该提案的规则是2022年10月首次公布的“跨国税收完整性”方案的一部分。
澳大利亚财政部于3月31日发布了拟议的反避税规则征求意见稿,该规则将适用于重要全球实体(SGE)。SGE的定义为全球年收入达到或超过10亿澳元(约6.61亿美元)的实体,这些实体可能在澳大利亚或者澳大利亚以外辖区设立总部。
SVTDG在信中指出,这项反避税规则与OECD的支柱二制度有着相同的目标,即阻止SGE集团在低税或无税辖区从无形资产中获取所得。而支柱二制度为补足税制度提供了一个框架,要求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集团在其运营的每个辖区缴纳15%的有效税率。
然而,SVTDG指出,澳大利亚的该提案规则预设了一个与支柱二相同的“低公司税税率”界线——15%,并且,该提案提前了18个月对支柱二的低税利润规则(UTPR)进行实施,此举可能预设了国际公认的时间表。
SVTDG在信中表示,该规则草案还无视独立交易标准。按照草案,即使与澳大利亚关联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独立交易,而且集团其他成员之间的所有交易也是独立交易,该提案也可能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与所得分配有关的国内反避税措施,不能基于支柱二最低税规则尚未解决的任何政策目的。
SVTDG还警告说,澳大利亚的该草案规则可能会破坏国际税收制度,与支柱二的目标相悖。他们建议澳大利亚应与最终、相互认可的OECD支柱二项目成果保持一致,而不是预先推动一项单边和无协调的措施。
思迈特提醒:支柱二规定了一种补足税制度,要求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集团在其运营的每个辖区缴纳15%的有效税率。澳大利亚和其他137个辖区已达成共识实施支柱二,作为全球公司税制度现代化双支柱倡议的一部分,以跟进BEPS项目的第1项行动计划。支柱二的主要征税规定是GloBE规则,其中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一些辖区称之为低税利润规则)。澳大利亚财政部已于4月28日结束了该反避税规则的咨询。

10、越南将修订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以应对全球最低税

来源:越南财政部等
5月23日,越南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案的文件草案(该文件草案),将修订其企业所得税(CIT)激励政策,以应对全球最低税,作为其保持国内投资吸引力和限制无效激励政策适应努力的一部分。这与世界各国对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适用是一致的。
财政部在该文件草案中提议了对税收激励进行审查。其目的是促进资源配置的改变,扩大税基,并鼓励生产高附加值和高技术产品。该文件草案还增加了对适用全球最低税(支柱二)的企业实行税收激励的原则,以及对适用全球最低税的越南海外投资企业缴纳额外税收差额的原则,以确保越南在参与支柱二时的征税权利。
同时,财政部在该文件草案中还提议了两种解决方案:第一是维持现行CIT激励,确保政策的稳定性,不增加与实施有关的成本;第二是审查和修订与CIT激励有关的法规,以克服目前的缺陷。这包括审查和重新安排适当的税收激励,创造资源配置的变化,扩大税基,重点鼓励高附加值产品。
据财政部称,该方案将形成资源配置的变化,扩大收入税基,鼓励和吸引有选择的投资,发展有条件的地区;统一所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激励的分支、领域和地理区域;确保税法和专门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和同步性;限制由于适用优惠的CIT政策而造成的税基侵蚀。CIT激励的修订有助于越南积极制定解决方案,以应对世界各国对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适用,保持国内投资市场的吸引力,并限制无效激励的适用。
据5月24日越南投资基金VinaCapital报道,VinaCapital的首席经济学家Michael Kokalari表示,鉴于税收激励不是在越南设厂的主要吸引力,全球公司最低税(GMT)不太可能阻碍越南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而且如果该计划真正实施,则GMT的变通办法似乎很可能会被实施。
而据越南投资评论5月24日的报道,越南政策管理和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Nguyen Thy Nga表示,长期来看,可以改革税收制度和激励措施,以限制支柱二的负面影响,确保吸引实质性的投资,并限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为了支持受支柱二影响的MNE,应考虑与其他激励如基于所得的激励相比,新的基于支出的投资激励形式。越南可以改革税收激励制度,使其更适应新的情况和其他国家实施的政策。越南可以调整当前的政策,为受GMT影响的MNE提供激励,保护在越南投资企业的利益,调动和扩大资金,以及与越南的利益相协调。政府应继续研究和推动除税收激励外的投资吸引因素的发展,如改善基础设施、劳动力质量和法律制度,这将有助于提高越南商业环境的排名。
此外,据越南海关新闻5月24日报道,越南外国投资企业协会(VAFIE)副会长Nguyen Van Toan称,如果不对投资激励政策进行合理和及时的改革以适应全球最低税,越南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可能会被“甩在后面”。Van Toan先生表示,面对越南投资环境所面临的困难,特别是税收减免工具受到全球最低税适应的强烈影响,越南必须提高和提升投资环境中的其他税收因素,如劳动力能力、行政程序、技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和和配套企业。最大的改进是满足高科技项目的需求。为了满足该需求,需要有人力资源、发展支持产业并有与发达国家一致的透明和同步的政策。具体来说,必须有一系列质量优良的支持企业,能够参与外国投资者的生产阶段,补偿零部件的短缺。集中发展支持产业以吸引和保留FDI流入是区域国家的成功经验,典型的就是泰国。如果没有实际的、强大的和及时的政策来推动支持产业的发展,越南也将面临错过全球价值链转移趋势的大量投资流入以及创新工业发展模式的风险。关于劳动力,越南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技能。与地区和世界相比,越南仍然处于低平均水平。必须有一个长期计划,而不仅仅是改变培训工人的思维方式。需要改变职业培训的思维方式,向社会需要的方向发展,而不仅仅是我们所拥有的。越来必须对劳动市场进行细分。高科技外国投资者需要一部分工程师、一部分中级高级技术人员和一部分熟练工人。人力资源培训的方向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大学和职业培训学校在培训人力资源时应注意,不要用廉价劳动力来吸引外资。努力消除廉价劳动力,提高越南的人力发展水平。
思迈特提醒: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3章规定了CIT激励(包括税率、免税和减税期限),包括6个条款(从第13—18条)。但越南的实际执行情况表明,CIT激励是鼓励企业投资生产运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重要手段。在改革的同时对税收激励进行调整和补充,促进商业环境的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提高越南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现行CIT激励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也暴露出一些弱点和局限性,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查和修订。关于税收激励在国际范围内的适应,为解决税收难题,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中的138个辖区已达成共识,并发布了实施双支柱解决方案框架的声明,供各国研究并在本国实施,其中支柱二旨在制定最低公司所得税的全球标准,并发布了一项机制,允许MNE最后一个母公司所在国家,在最高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应就MNE在其他国家的商业投资活动中获得所得进行额外缴税,如其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15%的最低水平。尽管在现行政策下,对海外母公司的额外缴税机制既不影响越南对子公司的税收,也不会迫使越南削减给予子公司的激励,因此,越南给予在越南投资的成员子公司的投资激励是没有保障的(纳税人是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实体)。然而,问题是保持吸引投资的吸引力,因为其他国家也加强激励来吸引投资。因此,在即将到来的修订和补充CIT的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支柱二实施机制,研究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协调投资者的利益。

11、英国《2023年财政法案(第2号)》中的全球最低税再前行一步

来源:英国议会官网
5月24日,在5月18日英国议会下议院公共法案委员会阶段完成了对《2023年财政法案(第2号)》的审议后,英国议会官网已发布了拟议的《2023年财政法案(第2号)》(经委员会和公共法案委员会修订)及其议会辩论报告。其中包括了审议通过的对跨国补足税之第174条有效税额计算的修正和第223条有效税额余额及附表16集团内部转让和安全港调整的修正。
思迈特提醒:4月18日,英国下议院在二读阶段已经通过了《2023年财政法案(第2号)》中与支柱二有关的第121—264条和附表14—17(MNE补足税)以及第265—277条和附表18(国内补足税),同时还通过了以下修正案:修正案12将从法案中删除第174(1)条中的步骤4,理由是该步骤是不必要的,因为它与第175(2)(e)和176(2)(i)节中的规定作用重复。修正案13在第223条中加入了文本,以防止对投资实体的有效税额余额进行调整,而这些调整与分配给该实体的受控外国公司税(CFC)金额有关(以避免同一调整被有效地进行两次)。其余6项政府修正案都是针对附表16(跨国补足税:过渡规定)。修正案15-19规定,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反避税规定适用于来自跨国集团成员的转让,直到该成员完全遵守支柱二制度。修正案20明确规定,在确定过渡安全港规定是否适用于跨国补足税时,收入和利润应以国别报告中所述为准,或按此类报告中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整(详见4月30日tpperson分享内容)。此外,需要提醒关注的是:下议院委员会阶段应该是该法案进行修正的最后机会,同意的修正案已经增加到法案中。5月24日英国议会官网也同步更新了该修订法案的进展情况,截至目前,法案在下议院已经进行了一读、二读、委员会阶段、报告阶段,还需进行三读,然后进入上议院的一读、二读、委员会阶段、报告阶段及三读,完后进入最后阶段的修订案的审议及御准(英国国王或女王对议会法案成为法例的批准)。

12、巴林财长表示一旦国际上就税收框架达成共识巴林将征收公司税

来源:Gulf Daily News
5月23日,巴林财政和国民经济部长Shaikh Salman bin Khalifa Al Khalifa宣布,一旦国际上就税收框架达成共识,巴林将引入公司税。这个决定是全球努力的一部分,由OECD领导,旨在建立全球的公司税结构。
根据OECD的定义,公司利润税是对企业净利润征收的税款,包括资本利得税。2021年10月,国际社会达成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协议,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和全球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为大型跨国企业设定了15%的全球最低有效公司税率。
Al Khalifa部长表示:“对公司征收公司税是全球的方向,巴林承诺遵守这一举措”,当国际立法非常明确时,将制定全面的本地立法并提交给国民议会。部长承认,由于来自国际组织和公司反馈的延迟,推出公司税的时间已经被推迟,并强调了公司对经济和国家财政发展可持续性贡献的重要性。他进一步表示,这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不是可能性问题,巴林将继续与OECD合作,确保这一举措不会对就业、经济增长和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思迈特提醒:OECD全球最低税(GMT)规则即将从2024年开始生效,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50个辖区正在采取相关行动以便从2024年开始实施,这使得许多像巴林这样没有成熟企业所得税(CIT)的一些辖区的企业开始思考将如何采取行动。这将涉及到只有有限的CIT或CIT低于15%的GMT的国家做出一些关键决策。巴林、阿联酋、卡塔尔等海湾国家的CIT法定税率低于全球最低税率15%。因此,海湾国家的企业将受到重大影响,这些国家的企业利润可能会因为境内或海湾国家的国内税法改革而需要缴纳额外税款。阿联酋(UAE)财政部已于2022年12月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和企业税收的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公司所得税法或该法令)。该法令为在UAE对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净利润征收联邦公司税提供了立法框架引入了一个以9%税率为特征的CIT税制度。该法令将于2023年6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尽管到目前,巴林应对全球最低税的实施策略尚未明确,但无疑巴林将需要调整其税收政策如CIT以符合该全球规则。

13、IASB修订税务会计要求以帮助公司应对支柱二国际税收改革

来源:IFRS官网
5月23日,IASB如期发布了对IAS12号所得税的修订案。该修订案为公司规定了暂时豁免,使其不必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OECD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了支柱二立法模板,以确保大型MNE将适用最低15%的税率。截至目前,代表全球90%以上GDP的138个国家和辖区已就支柱二立法模板达成共识。
IASB已经采取了紧急行动,以回应利益攸关方对实施该规则所产生递延所得税会计不确定性的担忧。
该修订案将引入:(1)暂时豁免—因实施全球税收规则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这将有助于确保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同时简化规则的实施;以及(2)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因改革而面临的所得税风险,特别是在实施规则的立法生效之前。公司可以立即从暂时豁免中受益,但必须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向投资者提供披露信息。
IASB主席Andreas Barckow表示:这些修订案回应了利益攸关方的反馈意见,并将确保公司在实施OECD规则期间得到支持,同时加强向投资者提供的关于这些公司如何受到国际税收改革影响的财务信息。随着各辖区实施支柱二立法模板,IASB正在监测事态进展。一个未来的维护项目已经加入到管道中,IASB将重新审视暂时豁免和相关披露要求(已经加入到管道中维护项目的更多细节可以在IFRS官网找到)。
思迈特提醒:在结束IAS12号所得税的修订项目后,5月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会议决定加快起草《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案的新项目,目标是在2023年第2季度发布《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拟议修订案的征求意见稿。根据IASB技术人员为IASB会议准备的一份工作人员文件,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9节所得税的拟议修订案包括规定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时豁免;使该豁免成为强制性的;并拒绝规定暂时豁免将在多长时间内有效。同时技术人员建议要求中小主体披露其已经适用了暂时豁免,以及它们在支柱二规则下的当期税收费用。技术人员还建议,披露要求应追溯适用,从1月1日或之后开始适用。其他修订包括明确披露要求旨在提供实体支柱二税收风险的细节。该要求还试图避免在一个国家的支柱二立法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但尚未生效时引入新的披露要求。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目前该IAS12号所得税修订案(英文版)在IFRS官网上还不能免费下载,但IFRS数字订户(订阅费用每年315英镑)以及IFRS数字和印刷品订户(订阅费用每年615英镑)可以从IFRS导航器和《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项目页面下载该文件。IFRS数字和印刷版订户将收到该文件的印刷本,印刷版也可从IFRS官网的网络商店订购。但是该修订案将于2024年3月并入IAS12号所得税,届时,用户只需在IFRS官网上免费注册即可下载。思迈特财税咨询已是IFRS数字订户,且已经将该修订案全文进行了翻译,有关该修订案的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该修订案全文中英对照版也可以加入知识星球之“双支柱资讯圈”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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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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