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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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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盐城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极速递!这些问题请您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IzOTQ3NA==&mid=2247542513&idx=3&sn=405dcf31fd4fb0aeb62c45918fbd47b9&chksm=9fb4e6aca8c36fba51021c4be0225702783015f037bd11b166de8f44cb57c68b027dd58ea54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9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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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纳税人,如何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勾选确认?
以“企业业务”身份使用新版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入操作界面。
发票勾选:在【发票】页签下,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选择要勾选的发票信息,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发票勾选完成后进入统计确认环节: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纳税人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核对无误后,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对统计表进行确认。
相关阅读:
→→→苏小税教您来办税丨实用操作!税务数字账户勾选确认指南来啦



2.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3.我在个税所得税APP上发现存在从未任职的企业给我申报了收入,该如何处理?
请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或点击下方【服务】→【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根据需要选择“税款所属年度”和“所得类型”进行查询个税申报记录。若对某条申报记录存在异议,可直接在明细信息中,点击页面右上角【申诉】按钮发起异议申诉,税务机关将会及时受理。提交申诉后,通过【我要查询】或【服务】→【异议处理查询】,可以看到税务机关的办理情况。
注意:申诉真实性责任由您个人承担,请仔细核实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若误操作了异议申诉,在税务机关反馈申诉结果前,可进行撤销申诉。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6.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多久?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7.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否需要申请?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免申即享”,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环节确定减免金额,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政策。



8.2023年是否还有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
根据《关于2023年继续实施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3〕24号)规定,对企业工会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苏工办〔2020〕22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的划分可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享受政策的小微企业认定口径、认定方式和前三年一致。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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