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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税务机关解答出口退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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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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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6-2 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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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税务机关解答出口退税热点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2 07:4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6535&idx=1&sn=e6604a4be32cd12a2cb0dee803c509a5&chksm=f2c7afefc5b026f96883abe14e1d3789566f3da77119e0cb44311847d3b9897eb4c1ab108da2#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1、报关单币种是人民币,收汇是美元,可以正常退税吗?
2、外贸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4、
5、关于出口退税单证资料备案的问题。我司为外贸企业,报关出口一笔货物,以FOB报关出口。但是货量小,是拼箱报关出口。货代提供的提单只有总提单,但是总提单上没有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在不缺少别的资料的情况下,还能够做退税申报正常退税吗?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内容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6、EXW成交方式下,出口货物运抵前的费用填入杂费栏的退税问题
背景:(1)、根据海关总署213号令、2019年第18号公告要求:以EXW出口的货物,运抵前(即工厂-港口段)的费用需填入杂费栏,并计入完税价格。
(2)、EXW成交方式下,货物离开工厂后的运保费等都由客户承担。
请问:1、由于离厂后的各种费用由客户承担,工厂不收不付,但海关要求必须把运抵前的相关费用填入杂费,并计入了完税价格,出口退税系统按完税价格计算免抵退税,请问可以直接按照完税价格进行退税吗?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内容,FOB与EXW的换算公式为: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清关费用。
因此,如果报关单成交方式是EXW的,计算FOB为基础的出口退税时,要考虑国内段的运费、保费和出口报关费用。(这个解答有问题,EXW成交方式下,应该以报关总价,即货值确认收入和计算退税,而不应该把海关为了统计而要求把境内费用报关这部分费用并入货值中来退税,这也就是多退了)
7、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拆分数量分批申报?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均可拆分数量分批申报。拆分同一项号报关单(21位报关单号)的,需分不同批次申报,并待上批次数据审结后才可以再申报。
8、寄售代销出口业务对商品是否有限制,以及确认收入确认与出口退税问题
问题:(1)、网上查到寄售进口业务对商品范围有作详细规定,寄售出口是否有限制?
(2)、一般贸易项下是按照出口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时间确认收入,而寄售代销出口给海外的代理人,按照暂定价格报关,待实际代理人将货物销售时,销售时价格与暂定价格有波动,是否按实际价格确认收入?
(3)、出口退税处理与一般贸易项下的操作有何不同?是否也只能按报关单上暂定价格退税?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1.该问题不是税务局管辖范围,请咨询有关部门;
2.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没有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作出规定。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退税及如何计算,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没有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作出规定。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退税及如何计算,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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