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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美江淮 绿惠相城 | 支持绿色发展,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收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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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18: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北税务
标题: 税美江淮 绿惠相城 | 支持绿色发展,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收好!(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A5NDUwNQ==&mid=2652148598&idx=1&sn=d41e9f81b97d6f61a822cb2205ff96f6&chksm=800af170b77d78669eb79ea467bc796cddbd4321475f0c7027cb58bc395ef02ea35efb24830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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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税收助力
美丽家园建设
2023年6月5日
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
今年的中国主题是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
促进节能环保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
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今天,带你了解环境保护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税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ND-


政策链接

来源: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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