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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你享受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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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17: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税收优惠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你享受了吗 ?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09888&idx=1&sn=eaa226de22c9e5d3b2bdabaa6f5c994d&chksm=97540bc7a02382d1d7a0d8b795ee898baf70376784f084a0119bf9af7a6038a23a608b6b6ee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3 17:22
二维码: -








对个人而言,
如何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呢?
01
可享受重点群体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02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PS:安徽省的限额标准是14400元。





对企业而言,
又该如何享受这个政策呢?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PS:安徽省的限额标准是7800元。

注意: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
企业招录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哦!

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呢?
(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操作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重点群体人员信息采集】
1
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重点群体人员信息采集】模块

2
点击增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2
按期申报扣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点击增行,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填写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3
Y/O/U/T/H/ D/A/Y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写基础信息表。点击【下一步】,勾选申报表填报表单(享受该政策则需勾选A107040表)

留存资料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322号)

来源:祁门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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