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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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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1-11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要求省内所有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纳入省与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分享范围,其中,省分享15%,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分享85%。现将市级与非省财政直管县(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比例明确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区市以下分享85%部分为市级专享收入,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正定县(正定新区)、矿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市以下分享85%部分为县(区)级专享收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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