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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 东国税发〔2009〕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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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dgs/2018-07/05/content_67e597e3385a4c4cb6759e3e08ade6be.shtml
发文单位: 东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国税发〔2009〕40号
文件名: 东莞市税务局 东国税发〔2009〕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9〕40号


各国家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2008年保持15%不变;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行为,如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5%。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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