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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异议申诉知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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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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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17: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个税异议申诉知多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609502&idx=1&sn=8495851f35104c14de0c13a184df3d1c&chksm=f950e53cce276c2a4306d7031a5ff7d2179c51fb34a34baa3b71b5d916c2d006eee0b40f1b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2 17:00
二维码: -



近期,税务部门核实个税异议申诉事项,发现一些容易发生的误申诉行为。纳税人对个人收入纳税申报有疑问时,请先联系支付单位核实收入纳税情况,避免以下误申诉:


情形一:
被申诉单位申报临时性收入
小张同学即将毕业,在A公司开展实习并按日获取酬劳,在个税APP上发现自己有一笔来自A公司的“劳务报酬”缴税记录,小张认为这是实习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品目申报,于是就该笔收入提起异议申诉。
经税务机关核实,小张同学在A公司短期实习,未签订雇佣合同,取得的收入是临时性收入,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实习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提示】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预扣预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劳务派遣公司代用人单位
发放工资
李先生是B公司的职员,发现自己的任职单位是C公司,且工资薪金所得由C公司申报个税,李先生对此发起异议申诉。
经税务机关核实,C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李先生由C公司派遣在B公司任职,工资由C公司发放,应由C公司申报并代扣代缴个税。

【提示】

劳务派遣公司向派出用工人员告知雇佣关系,任职人员核实收入情况,将避免此类错误申诉。
情形三:
对个税申报期与收入所属期
存在误解
王女士3月10日从E公司离职,4月12日在个税APP发现E公司仍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王女士认为离职后E公司没有修改其任职状态,发起了异议申诉。
经税务机关核实,E公司4月12日申报的是王女士所得期3月份的收入,并不是离职后未及时修改任职状态导致的错误申报。

【提示】

个人所得税申报以所得期为申报所属期,且申报日期一般晚于离职日期,对收入所属期的不理解导致此类错误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某一笔收入有疑问,可首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不需要申诉。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申诉后经核实属于误申诉的,可撤诉。
我们建议,纳税人要认真阅读申诉须知,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请保存好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核实。若纳税人对相关个税税收政策有疑问,可在个人所得税APP“公众服务”的“热点问题”里查询相关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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