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19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52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18 10: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95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3]3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国税发[2003]36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将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企业范围的规定,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前已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追补已相应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