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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能否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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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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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17: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白山税务
标题: “走出去”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能否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YyNjEzNg==&mid=2650839654&idx=4&sn=88d5b85ac6b2778d2957feeac9270d31&chksm=84de8691b3a90f8791240f21a9b2822f8844ba0976658bdf147dbb018cc6918668c4563a564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30 10:12
二维码: -
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吉林税务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助力企业实现更高水平“走出去”打好基础,在落实主题教育“服务企业月”期间,吉林税务全面总结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应予关注的重点政策和问题,形成国际税收政策知识小课堂,让您对相关政策规定便捷可获,轻松掌握!吉林税务“共建一带一路 税收携手同行”今天为您带来第八期:“走出去”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能否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主体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服务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4.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5.企业有谈签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6.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7.分析评估阶段,企业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
  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9.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但不知道我们的定价原则是否符合中国税务机关的要求,听说可以通过签订单边、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提供税收确定性,请问我们公司应该签订哪种预约定价安排呢?
  答: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它是通过税企合作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能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对税企双方都很有益。作为“走出去”企业,在与境外子公司存在多种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可考虑与税务机关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从而规范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为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提供税收确定性。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只涉及企业与一方税务机关,相对于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更容易达成共识,所需时间较少、效率较高。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知识延伸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一国税务机关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只能为企业提供一国内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确定性,而不能有效规避企业境外关联方被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编发:白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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