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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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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5-28 08: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

财会便函〔202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我们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研究制定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行版)》(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财政电子票据(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行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银行电子回单(试行版)》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银行电子对账单(试行版)》共9类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予以公布。

  每一类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为电子文件包形式,包含三项配套说明性文件(指南、元素清单和实例文档)。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下载。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05月17日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操作指南

  按照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要求,为方便试点单位了解深化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导和保障深化试点工作顺利高效进行,财政部会计司研究编写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操作指南1.0》(简称《操作指南》)。《操作指南》按照增值税电子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对账单等试点电子凭证分别编写,从总体流程、开具端业务规范、接收端操作流程等方面,对试点电子凭证开具、接收、解析、处理、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说明。

  现将《操作指南》予以公布。财政部会计司将根据深化试点的进展情况,适时对《操作指南》进行更新完善。各试点单位在深化试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技术问答

  按照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要求,为方便试点单位了解深化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导和保障深化试点工作顺利高效进行,财政部会计司研究编写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技术问答1.0》(简称《技术问答》)。《技术问答》从深化试点总体安排、总体流程和要求、开具端试点相关问题、接收端试点相关问题、其他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说明,供各试点单位在深化试点过程中参考。

  现将《技术问答》予以公布。财政部会计司将根据深化试点的进展情况,动态地对深化试点单位反映的问题持续更新答疑。各试点单位在深化试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附件下载: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技术问答1.0.pdf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
技术问答1.0

2023年5月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专班

一、前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等有关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通过制定推广会计数据标准,推动电子凭证从开具、接收到处理、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着力解决广大企事业单位存在的电子凭证“接收难、入账难、归档难”问题。

为了帮助试点单位熟悉了解有关情况,指导试点单位迅速有效地开展深化试点工作,我们研究编写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技术问答1.0》(以下简称《技术问答》)。《技术问答》从深化试点总体安排、总体流程和要求、开具端试点相关问题、接收端试点相关问题、其他相关问题等方面,对试点工作中需要了解的一些情况和可能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解答,供试点单位相关人员查阅参考。《技术问答》将根据深化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持续动态更新。

二、关于深化试点总体安排

(一)本次深化试点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旨在打通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推动电子凭证从开具、接收到处理、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解决电子凭证“接收难、入账难、归档难”问题。本次深化试点围绕“试数据标准、试技术路线、试推广路径”的工作目标,遵循“有序扩围,稳中求进”的原则,有序扩大试点电子凭证的种类和开具范围,稳步扩大接收端试点单位范围,进一步优化完善技术路线,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平台能力建设,探索行之有效的推广方案,为下一步标准的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二)本次深化试点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包含哪几种?

本次深化试点的电子凭证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一共9种。相应地,深化试点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也是9种。

(三)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有哪些?

数电票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为数电票试点省份内能开具数电票的所有开票主体,其中,铁路电子客票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数电票试点省份的所有开票主体,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为3家航空公司和3家民航销售代理企业(开票范围仅限于试点航空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端试点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财政电子票据(不含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为中央和浙江省开票单位;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为中央部门、浙江省、陕西省所有执收单位;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为接入银行电子凭证互联互通平台的所有银行(截至2023年3月共54家)。

(四)接收端试点单位范围有哪些?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全面性和代表性,接收端试点单位范围包括:中央企业76家;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45家;金融机构66家;各地试点单位167家(不含金融机构和各类平台),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时,要求各接收端试点单位推动本单位所有具备条件的下属单位参与深化试点。

浙江省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继续在全省范围整体开展试点,深化“多种电子凭证统一标准”一站式服务模式构建。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依托平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试点。

(五)电子凭证和财务会计类相关服务平台是否参与试点?

为充分发挥平台以点带面的引领作用,确保深化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将有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8家)、代理记账平台(16家)、票务服务平台(5家)和政务财务服务平台(13家)纳入深化试点范围。代理记账平台包含代理记账机构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或者代理记账机构等提供软硬件服务的平台。

(六)深化试点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如何?

考虑到深化试点票据范围的扩大和试点单位大幅增加,为了保证相关试点单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提高深化试点工作效果,总体时间安排如下:

5月底前,新增开具端试点单位及相关平台完成系统适配,达到试点条件。原开具端试点单位遵循“应开尽开”的原则,继续开具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6月底前,新增接收端试点单位完成系统适配,确保具备接收(处理)电子凭证的能力,达到试点条件。原接收端试点单位对接收到的所有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继续常态化开展全流程数字化处理。

7~9月,实现常态化运行。试点单位实现试点电子凭证的常态化处理和运行,开展数据标准验证工作,并及时报告反馈常态化运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密切跟踪深化试点情况,及时解决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

10~12月,开展总结评估。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深化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信息化工作规范和软件功能规范征求意见稿,研究制定下一步全面推广方案,为标准的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三、关于深化试点总体流程和要求

(七)试点电子凭证业务处理总体流程是什么?


图1 业务流程示意图(以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单行程表)为例)

试点电子凭证从开具、接收到处理、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主要包括:

1.开具端试点单位按照试点要求,开具(交付)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的电子凭证(即为接收端试点单位接收处理的电子凭证),且务必保障该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及不被篡改。

2.开具端试点单位将电子凭证(含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以下简称“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发送给接收端试点单位(或接收端试点单位相关人员)。

3.接收端试点单位可借助财政部提供的免费基础工具包或深化试点服务保障单位提供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其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配置,使其具备接收和解析电子凭证的能力。

4.接收端试点单位接收电子凭证(含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解析出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的结构化数据,然后进行报销、入账等业务处理。

5.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在业务对应的会计入账完成后、会计凭证归档之前,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会计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下简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6.接收端试点单位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相关规定将相关电子凭证进行归档。

(八)对开具端试点单位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不含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具(交付)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的电子凭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具(交付)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的电子凭证。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的原则开具(交付)电子凭证。

(九)对接收端试点单位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各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推动本单位及所有具备条件的下属单位全面、深入、充分开展深化试点工作,按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软件进行配置,接收、解析相关电子凭证,以支持其会计核算系统自动处理,并生成符合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各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完善会计软件验证功能、建立比对机制等方式,对本单位接收到的电子凭证在接收、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每个处理环节使用的结构化数据进行全要素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十)对参与试点的相关平台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1.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关技术改造,确保试点单位可通过其平台开具(交付)和接收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代理记账平台。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进行配置升级,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接收、解析等功能,并对电子凭证解析、入账、归档等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进行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各环节使用的结构化数据与从开具端试点单位接收的结构化数据保持一致。

3.票务服务平台。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应当对其平台进行配置升级,确保在电子凭证的接收处理过程中,由其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环节上可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进行全流程跟踪验证。

4.政务财务服务平台。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管理一体化、电子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应当对其平台进行配置升级,确保其平台可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进行全流程跟踪验证。

(十一)服务保障单位如何参与试点?

财政部提供的免费基础工具包只有基础的解析功能,没有集成相关开具端试点单位的验签方案等,为此,财政部组织有关服务保障单位开发和发布免费个性化工具包,将相关开具端试点单位的验签方案等统一集成,进一步方便接收端试点单位快速适配,帮助接收端试点单位降低参与试点的技术难度和实施成本。

四、关于开具端试点相关问题

(十二)开具端试点单位电子凭证业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端试点单位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要求在税控端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并同步生成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开具端试点单位最终一并交付增值税电子发票和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

2.财政电子票据(不含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开具端试点单位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开具电子凭证。

3.其他5种电子凭证:开具端试点单位按照相应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生成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并将该文件封装到电子凭证版式文件中,且务必保证电子凭证所有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和不被篡改。开具端试点单位最终交付带有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的电子凭证。

(十三)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的电子凭证需满足哪些要求?

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应遵循本次深化试点提供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密码算法和技术对电子凭证数据内容进行保护,使接收端试点单位能有效验证电子凭证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和不被篡改。

(十四)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中应包含哪些字段?

财政电子票据和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应业务规范,生成相应的字段;其他7类电子凭证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按照相应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元素清单的要求,生成相应的字段。

(十五)开具端试点单位电子凭证要如何确保其生成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来源合法、真实及不被篡改?

开具端试点单位需应用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要求的密码算法和技术对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进行处理,以保障相关数据来源合法、真实且不被篡改。开具端试点单位可使用电子签章或数字签名技术防止数据信息被篡改。

如使用电子签章,电子签章数据应符合GB/T 38540-2020中第7章“电子签章”的要求。如使用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数据应符合GB/T 35275-2017中的相关要求。如开具端试点单位使用OFD 格式的版式文件,数字签名应符合GB/T 33190-2016中第18章“数字签名”的要求;如开具端试点单位使用PDF 格式的版式文件,数字签名应符合GB/T 32010.1-2015中第12.8节“数字签名”的要求;如开具端试点单位直接对电子凭证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应符合GB/T 31503-2015“信息安全技术电子文档加密与签名消息语法”中的相关要求。

接收端试点单位可参照上述相关标准规范对文件进行验签。接收端试点单位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获得正确的开具端试点单位签名者公钥,推荐从电子凭证签名数据的数字证书(certificates)域中获取证书,然后从证书中获得公钥。开具端试点单位签名者公钥的选择和验证可基于证书路径验证,开具端试点单位签名者宜通过公开的渠道公布其根证书,便于接收端验证电子凭证文件内数字证书及公钥的真实、可信。

(十六)开具端试点单位是否可以使用统一的命名规则对其生成的结构化数据文件进行命名,以便接收端试点单位快速有效的解析结构化数据?

开具端试点单位按照相应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建议,使用统一的命名规则对其生成的结构化数据文件进行命名,以方便各接收端试点单位根据该命名规则快速有效的解析出结构化数据。

(十七)开具端试点单位生成的电子凭证版式文件是否由财政部统一提供?

财政部主要致力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应用,不统一提供电子凭证版式文件。开具端试点单位生成的电子凭证版式文件需按照各电子凭证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遵循本单位现有的版式文件封装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十八)开具端试点单位在什么时点开具电子凭证?

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电子凭证的时点,应遵循相应电子凭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与该电子凭证相对应的原始电子票据开具时点保持一致。

(十九)开具端试点单位是否提供相应电子凭证的验签方案和测试样例?

目前,涉及验签处理的电子凭证开具端试点单位已经部分提供相关电子凭证验签方案,以及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样例,我们会通过试点工作联系渠道发布。后续开具端单位改造完成后,相关验签方案和测试样例也会及时补充并进行发布。

深化试点服务保障单位开发并发布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的验签功能包含了已发布的验签方案,各试点单位可按需选择使用。

五、关于接收端试点相关问题

(二十)接收端试点单位电子凭证业务处理流程包括哪些步骤?

一般包括获取、验签、解析、入账、归档等环节。对于接收到的不同种类的电子凭证,接收端试点单位也应遵循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如接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根据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验真、抵扣、勾选等;接收的财政电子票据,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票据查验等。

(二十一)接收端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取电子凭证?

电子凭证的开具端试点单位有义务向接收端试点单位提供电子凭证。接收端试点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系统直连等方式获取开具端试点单位开具的电子凭证,并使用工具包提取和解析内嵌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

(二十二)接收端试点单位是否可以选择其中几类电子凭证开展试点工作?

充足的试点数据样本是充分验证相关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经济可行性和操作可行性的关键。各试点单位要结合业务实际,全面开展9种试点电子凭证的接收和处理等工作。

(二十三)接收端试点单位是否需要对电子凭证进行验签或验真?

在进行报销入账之前,接收端试点单位务必确保接收到的电子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及不被篡改。对于接收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结构化数据文件、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7种电子凭证,接收端试点单位需进行验签,以保证文件的来源合法、真实及不被篡改。

对于接收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不含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接收端试点单位需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验真,以保证文件的来源合法、真实及不被篡改。

(二十四)接收端试点单位在什么时点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在业务对应的会计入账完成后、会计凭证归档之前,根据实际入账情况使用工具包或类似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接收端试点单位需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规定保存该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六、关于其他相关问题

(二十五)试点单位如何对试点情况进行验证?

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完善会计软件验证功能、建立比对机制等方式,对本单位接收到的电子凭证在接收、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每个处理环节使用的结构化数据进行全要素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二十六)试点单位是否需要报送试点有关信息?

对于试点过程中使用和生成的结构化数据,各试点单位应当实现全流程验证,并在常态化运行后报送一定数量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财政部将对接收的结构化数据文件进行技术校验,确保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得到有效应用。具体的报送要求后续另行通知。

此外,财政部将定期统计试点单位试点进展情况和有关数据。具体的报送要求和模板后续另行通知。

(二十七)财政部如何提供9种试点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

深化试点9种电子凭证对应的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已经通过“财政部会计司门户网站>会计信息化专栏>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专栏发布,试点单位可进行查阅下载。

(二十八)财政部组织开发的工具包何时何种形式公布?

财政部提供免费的基础工具包,深化试点服务保障单位基于基础工具包开发和发布免费的个性化工具包,帮助接收端试点单位降低参与试点的技术难度和实施成本。上述工具包会通过“财政部会计司门户网站>会计信息化专栏>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专栏发布,试点单位可按需下载使用。我们也将根据深化试点的进展,对工具包持续升级优化。

(二十九)试点单位如何报告和反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会计部门,将分门别类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和渠道,发布试点有关信息,收集和解答有关问题,指导保障深化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试点单位在深化试点中可随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问题、反馈意见建议,我们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等各方面力量,协调解决相关政策、技术等问题。

与此同时,《技术问答》将对深化试点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动态更新,通过“财政部会计司门户网站>会计信息化专栏>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专栏发布,试点单位可以保持关注。

▲ 上下滑动可查看技术问答原文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具包

  按照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要求,为帮助各接收端试点单位降低参与试点的技术难度和实施成本,财政部组织开发免费基础工具包,并组织有关服务保障单位开发提供免费个性化工具包,保障深化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本次深化试点的标准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数电票,不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9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基础工具包主要提供9种试点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的解析功能。与此同时,将试点电子凭证验签和解析等处理环节中开发工作量大、可共享共用的有关功能,整合到个性化工具包中,以便接收端试点单位直接调用,避免各单位重复开发,降低试点成本。

  现将基础工具包1.0版本和个性化工具包1.0版本予以公布。各接收端试点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技术架构和业务实际,按需选择工具包进行使用。在试点过程中,各接收端试点单位可根据相应工具包使用说明文档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有关服务保障单位获取相关技术支持。工具包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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