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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社保网] 定了!社保降费延长至2024年底,更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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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51社保网
标题: 定了!社保降费延长至2024年底,更重要的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3 07: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2MTY2MA==&mid=2652014952&idx=1&sn=5278d9b21242268b28e843f95da78ba6&chksm=bda1a19b8ad6288d894cd0f872c838522c75bc20f9da530917d78136068a1a65d32957d5805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3年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社保降费政策延续至2024年年底。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3/t20230330_497764.html
人社部已经发文,那各地的落地执行措施又是什么样的呢?赶紧跟鱼小保一起来看看~



人社部
社保降费延续至2024年底
早在2023年3月,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3/t20230330_497764.html
鱼小保来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全国各地政策
一、上海
2023年4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


政策原文:
https://rsj.sh.gov.cn/cmsres/08/0861ad4b6061435389bdabddc4b55e5c/4c5c20ef262a19081ffd3ff7b25f72f6.pdf
主要内容如下:

1、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3、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浙江

2023年5月,浙江省人社厅转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gjj.hainan.gov.cn/hngjj/zwdt/202208/b24ac0dc960d4d0e8275335fd8b35936.shtml
通知中明确:

1、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2、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三、安徽省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07号)。


政策原文: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3/5/5/art_13773_63078.html
主要内容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四、江苏

2023年4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


政策原文: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4/27/art_7716_32181.html
通知中明确:

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各预算单位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下调费率期间,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24个月但高于18个月(含)的,次月起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五、湖北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2023年4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进一步明确了新一轮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费率比例和基金安全等有关问题。


政策原文: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zcjd/202304/t20230424_4638453.shtml
主要内容如下: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2、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3、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再一一展示,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所在城市了解具体政策~



医保费,也降了!
一、南京:持续降低职工社保缴费费率

近日,南京市印发《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持续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率等三个方面对医保缴费进行优化调整。


主要包括:

1、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再次降低单位缴费率1个百分点,即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率由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下调至7.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个人缴费率2%维持不变。

2、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率

4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南京市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7%与个人缴费率2%之和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即缴费率由原来的9%降为8%。

二、苏州

近期,江苏省苏州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政策原文: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02/b5476ed708714def9706d105d8f5e1de.shtml
通知中也减轻了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即:

自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职工工资总额的7%下调为6%。
三、浙江省杭州市

2022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医保局发布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政策原文: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2/11/9/art_1229063383_1827130.html
通知中明确:

自2023年1月起,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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