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某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大概情况是,自然人赵某发生建筑服务情况:(1)2011年8月、2012年12月通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工程承包施工协议,项目总金额1.3亿元。(2)2009年至2018年期间,直接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21份,合同金额为0.9亿元元,但双方实际发生工程款2.6亿元。 税务机关除对营业税、增值税等处理外,对印花税按照2008年至2013年,赵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23份,共计金额2.2亿元为计税依据,追缴印花税6.6万元。对未签订合同的实际业务发生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处理结果:因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发生于2008年至2013年,所涉及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距今已超过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应缴未缴的印花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个人承包和直接承接建筑业务向个人追缴税款和不处罚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