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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对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二稽罚〔2023〕45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杭税二稽罚〔2023〕45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20日


【晶晶亮读后感】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实践中具体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呢?这涉及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问题,各省都对这个标准进行了细化,比如广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比如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体来说,都是按照虚开发票的金额,规定了一个处罚幅度。
本案例中,虚开发票金额是245万元,虚开发票税额是39.27万元,罚款金额确定为19.64万元,相当于是虚开发票税额的50%,当然,这个罚款金额也在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处罚幅度内,也是符合规定的。
我第一次看到以这样的方式确定罚款金额,在看到的第一眼就觉得很合理,这样细化罚款金额,既具有操作性,有能以细微的方式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性。不失为一个细化处罚标准的好方式。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税乎网站;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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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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