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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新西兰提议从2024年开始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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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5-23 00: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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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西兰税务部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5月18日,新西兰税务部长David Parker向议会提交了《税收(2023-24年度税率、跨国税收和补救事项)法案》(以下简称“该法案”),该法案根据GloBE规则引入跨国补足税,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该两项规则结合在一起,将确保如果GloBE规则被其他足够数量国家采用:新西兰不会将其有权征收的收入损失给其他国家;以及新西兰MNE和政府的征管和合规成本将减少。
根据该法案,一旦新西兰政府确定有足够数量国家采用了GloBE规则GloBE规则在新西兰的生效日期将由议会命令确定。IIR的适用将不会早于2024年1月1日,UTPR的适用也不会早于2025年1月1日。
范围内的MNE是否有跨国补足税申报和(可能的)缴纳义务,将通过适用OECD发布的立法模板注释和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来确定。该法案建议不重复或翻译这些文本到新西兰税法中,而是通过参考的方式将其纳入。对OECD立法模板的修改,以确保它们在新西兰的运作符合预期,将包含在附表中。该实施OECD立法模板的方法是可取的,因为它更有效率。将OECD立法模板转换到新西兰法律中,成本过高,而且会增加解释错误的风险,以及其他国家采用的GloBE规则和新西兰采用的GloBE规则之间的不匹配。
主要内容
新西兰采取了与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类似的做法,直接将OECD的立法模板(以及注释和其他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纳入国内法,以减少其他国家采用的GloBE规则与新西兰采用的GloBE规则之间出现解释错误和不匹配的风险。然后有一些细微的修订,以使这些规则适合新西兰的所得税制度。
然而,ITA第BF1(b)节规定,跨国补足税将是“附属税”,而不是所得税。因此,它受单独征管制度的约束,不属于临时税制度的范围。
1、OECD立法模板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新提议的ITA附表25B并不适用立法模板第8.3.1条。第8.3.1条规定,在不违反国内法要求的情况下,实施辖区应根据任何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适用GloBE规则。新西兰在《所得税法》中新增了第HP3 节,要求OECD立法模板的适用与注释和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保持一致。因此,如果立法模板与注释或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之间存在不一致,则以注释和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为先。
例如,立法模板规定,第7.4.1条只适用于投资实体。注释规定,第7.4.1条适用于投资实体和保险投资实体,这才是正确的适用规则。
2、税收协定优先权
OECD表示,IIR和UTPR都与OECD税收协定范本兼容,如新西兰。为了避免在该点上的不确定性,拟议的第BH1(4)节规定,尽管有税收协定的规定,但新西兰采用的GloBE规则将适用,除非这些规定明确提到GloBE规则。
3、新西兰法律草案的关键点
(1)IIR/DIIR
该法律草案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国内收入纳入规则(DIIR)。DIIR使用与GloBE规则相同的税基,但将适用于总部设在新西兰的MNE的国内低税利润。对于这些MNE来说,通常会根据UTPR(包括新西兰的UTPR)对新西兰的低税利润征收补足税。
DIIR避免了总部设在新西兰的MNE在UTPR下向其他国家缴纳GloBE对新西兰低税所得的任何部分补足税。值得注意的是,这与QDMTT不同,因为如果低税国内子公司不是全资拥有,则DIIR将只适用于归属于新西兰MNE所有权的低税利润部分。在QDMTT下,补足税需要在100%所有权的基础上缴纳(因为在QDMTT下没有对少数权益的豁免)。
OECD立法模板第9.3条中初始阶段豁免的过渡规则也适用于DIIR,因为在此期间,任何低税新西兰利润都不会受任何其他国家的UTPR或IIR的约束。
(2)UTPR
根据该法律草案,GloBE的计算和任何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将被视为独立于所得税的单独纳税义务。根据UTPR,该征税将参照所有新西兰成员实体要求的应税减免和可用的税收亏损来设定上限。当UTPR义务超过这些金额时,将结转到下一个财年。
(3)QRTC
新西兰的研发税收抵免是这样设计的:它必须在4年内部分退还。因此,财政部认为,根据OECD立法模板,可退金额将是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被视为GloBE收入)。任何剩余的抵免必须被视为非合格可退还税抵免,并将成为有效税额的减少(即使它在4年内产生了减税或其他利益)。
(4)资本利得结转选择
财政部认为,鉴于新西兰不对某些资本利得征税,因此,对当地有形资产的净变现收益进行回溯的选择在新西兰应该是有用的。该选择将允许未纳税利得与前一年未纳税亏损相匹配。它还将允许在回溯期按高于15%的税率征税,以减少或消除未征税利得所产生的任何GloBE义务。
(5)归集抵免
该法律草案规定,除非根据DIIR缴纳补足税,否则应缴纳的跨国补足税不会产生新西兰的归集抵免。这是因为OECD立法模板规定,如果根据一个国家的IIR和UTPR的GloBE补足税产生了利益,则IIR和UTPR将不合格,其他参与国将继续根据其UTPR对该国范围的MNE适用补足税。
根据一个国家的DIIR缴纳的税款,如果产生了归集抵免,则将不会导致DIIR非合格。
(6)其他
OECD立法模板将根据合格归集制度征收的所得税称为合格归集税。新西兰的公司所得税满足合格归集税的定义,因此是有效税额。根据QDMTT缴纳的GloBE补足税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该抵免可用于抵扣新西兰CFC纳税义务和新西兰MNE常设机构的总部纳税。
(7)反倒置规则
新附表25B特别包括OECD立法模板的第9.3.5条。这是一条针对公司反倒置的可选反避税规则,各辖区可以选择是否实施。它与过渡规则有关,即MNE在运营的前5年不受低税利润规则的约束。MNE集团有可能利用UTPR的过渡规则来避免或尽量减少支柱二的补足税。
这是因为如果MNE集团的最终母公司(UPE)在某一辖区,那么它通常要对其外国成员实体的低税利润遵守收入纳入规则(IIR)。然而,UTPR的过渡规则将所有辖区视为没有UTPR补足税义务。因此,UPE可以对集团进行重组,在不实施IIR的辖区设立一个新UPE。然后,只要满足UTPR过渡规则的条件,UTPR将不适用于其外国子公司。
因此,OECD立法模板第9.3.5条包括一项任择条款,允许一个辖区将UTPR 适用于在该辖区拥有外国非盈利企业但有重要业务的MNE集团。
(8)征管
注册登记。MNE集团的成员实体必须在任何财年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税务局申请MNE集团的注册登记,该集团须遵守GloBE规则。MNE集团的注册登记适用必须包含:该MNE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以及最终母公司的纳税申报号码(如有);以及最终母公司的任何纳税人识别号码;以及税务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GloBE信息报告表。该法律草案要求在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开始年度为18个月)提交GIR。
年度跨国补足税申报。受GloBE规则约束的成员实体需要在财年结束后16个月内(开始年度为20个月)提交跨国补足税申报。这将显示:成员实体在该财年是否有跨国补足税义务;成员实体在该财年应缴的跨国补足税金额(如有);以及税务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缴纳。成员实体必须在财年结束后的16个月内(开始年度为20个月)缴纳任何跨国补足税。
思迈特提醒
新西兰是拥有142个成员的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中的138个辖区之一,新西兰政府于2022年首次就其支柱二采用计划进行了咨询。新西兰该法案是在邻国澳大利亚在5月9日的预算中确认它计划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GloBE规则之后发布的。
5月18日,新西兰税务部长David Parke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15%的全球最低税旨在阻止试图吸引投资国家之间的全球竞争——它还能减少设在新西兰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合规成本。Parker表示,全球最低税不会为新西兰带来多少收入,该国实行28%的公司税税率,并拥有相对健全的国际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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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国际税收政策汇编》;
2、《2022年度国际税收案例汇编》;
3、《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4、《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5、《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7、《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8、《中国CRS及情报交换相关税收政策汇编》;
9、《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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