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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7〕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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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6 10: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0/26/content_5234622.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2017〕131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7-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本帖最后由 曾德伟 于 2020-5-6 16:53 编辑

国务院
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7〕1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长春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春市历史悠久,历史遗存丰富,城市空间格局独特,工业遗产特色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长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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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0/26/content_5234622.htm  发表于 2020-5-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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