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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5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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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308/t28623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57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5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75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一汽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汽集团所属的2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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