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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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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5-22 1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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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邢台税务
标题:
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A5Mjc4OQ==&mid=2650279691&idx=1&sn=1d44e6ab98f5246934391a1d7b9bcc50&chksm=873e7051b049f94760136fe24bafddc0f2d619e63eb80649c38f7da1173a64f1087277ca32e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0 10:26
二维码:
-
在第三十三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将发挥税收职能和关爱残疾人事业紧密结合,梳理汇总了助残惠企税费优惠政策,为关心关爱残疾人、助力创业就业贡献“税力量”。
01
增值税
1.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享受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3)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此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此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享受条件:】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3)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此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此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02
企业所得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残疾人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河北省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04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
05
耕地占用税
1.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2.残疾人服务机构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和精神3-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7
社会保险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最低档缴费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2019年度缴费档次设定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缴费。
2.邢台市对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低保对象的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由财政全额或定额补助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22〕40号)规定: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60%定额资助。
根据《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邢医保字〔2022〕33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台市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要求,对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经济负担。资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参保资助。
按照邢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要求,特殊困难群体长护险个人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08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09
纳税缴费服务
1.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更好的纳税缴费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97号)规定:
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对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主动帮助其判别具体办税缴费需求,开展税费咨询、业务指引、全程协助办理等服务,快速办理税费事项。对于涉税费跨部门关联事项,主动提供帮助,进行提示提醒,做好业务衔接。
提供优先办理服务。优化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纳税缴费预约服务机制,丰富网上、手机APP、电话等多种预约渠道,事前预约,专门办理。对直接到现场办理业务的,结合现场情况予以优先办理,尽量缩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等候和办理时间。
完善便民设施。紧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办税服务厅特殊服务设备设施,设置无障碍通道,配置爱心专座,提供相关便民物品。
推行志愿援助服务。充分发挥税收志愿者团队作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税费志愿服务。结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服务诉求,税费志愿者可免费为其提供办税缴费相关业务的帮办服务。
开展定向政策辅导。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民政福利企业等单位的税费政策培训,保障其应享尽享税费优惠,更好服务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参保缴费、纳税等政策辅导服务,保障特殊人员合法权益。
做好急难问题协调处理。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在纳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急难问题,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要做好现场管理,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形,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要主动进行协调会商,制定解决方案。对本级无法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将结果向纳税人缴费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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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邢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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