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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又一例!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激励已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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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又一例!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激励已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21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2982&idx=1&sn=cd4a628b878fffd9108924a1186b36e0&chksm=ec492cdbdb3ea5cd6828288a14e9fb6f4c328237a7fbb44315c8149a14f3f18517c3f9b4b93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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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例!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整理:陇上税语,转载请注明

2017.07第三次增资,增资方为艾鑫投资(指深圳市艾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增资额500万元,本次增资系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本次增资价格为 1.65 /注册资本,已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2019.08第六次增资,增资方为艾鑫成长(指深圳市艾鑫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增资额500万元,本次增资系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本次增资价格为 3.88 /注册资本,已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及发行人取得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国荣通过发行人股权激励取得发行人股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递延至转让相应股权时纳税。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郑国荣分别于201912月、20203月、20208月、202112月及2022 10月以高于其取得相应财产份额的成本价格合计向24名自然人转让所持艾鑫投资合计138.435 万元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合计395.912万元;于202210月以高于其取得相应财产份额的成本价格合计向10名自然人转让所持艾鑫成长合计180.4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合计465万元。就该等财产份额转让,郑国荣已缴纳完毕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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