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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声音我在听 | 12366热点问题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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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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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2 09: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韶关税务
标题: 您的声音我在听 | 12366热点问题第34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g1OTIyMA==&mid=2654056248&idx=5&sn=23df051fc1e41df558d0154cc2b9ff8f&chksm=8bd17ac3bca6f3d50e4f27cc6c456d376d6b978955af81c48052914251c69afbd5982dcc8f6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8 17:53
二维码: -

韶关市税务局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竭诚为您服务
现将近期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汇总发布如下:
问: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
购买1.6L以下小轿车的车船税有什么优惠?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号附件1。”




问:
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取得保单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问: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问:
纳税人因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能否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设计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作者:李燕芳
编辑:邓婷
责编:薛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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