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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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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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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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其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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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
|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将其作为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特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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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
| 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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