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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3]15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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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3/t28630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3]15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3]15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3]150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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