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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住房交易税费申报“掌上办”!操作指南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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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7 18: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二手住房交易税费申报“掌上办”!操作指南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5372&idx=1&sn=446a6fdc742d1aa392ff66394f3b3edd&chksm=bd36c3bd8a414aab288d127d8747878c370f1fdf195d5968a7c54aefb7fb1a2af0763014d48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6 17:16
二维码: -
二手住房交易“全程掌办”再升级,目前已开通“皖事通”二手住房交易税费申报缴纳相关功能,那么今天一起来跟着税小芜学一学如何操作吧!

(点击红色方框可查看下一步操作哦!)
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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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照转让住房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目前安徽按1%征收。
增值税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市区7%,县城、建制镇5%,非市区、县城或镇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为增值税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征收。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不享受该项优惠)。对于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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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繁昌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服务科、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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