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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播报 | 《下班路上 听税政》第二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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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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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7 03: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阳税务
标题: 阳阳播报 | 《下班路上 听税政》第二十七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Y4NjQ4MA==&mid=2650600726&idx=3&sn=cad7918a77067a6b9349b48a0b1328a3&chksm=839696a9b4e11fbf062dd2991be0cda1701cbc832185b896d07d09ebb9f521d580d6e4fd74e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6 17:31
二维码: -


下班路上 听税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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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税收热点政策解读: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小李,你在找什么呢?瞧你这一脸着急的样子。

一会要开会,领导让我准备一些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我记得我打印出来了,但是不知道放哪里了,可真是急死我了。

你先别着急,你说的这个政策我前段时间正好看到了,要不你一边问我,然后我帮你解答,这样领导要是问到你,就不用担心回答不上来了。

那真是太好了。我想知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为了支持咱们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那这个5号公告内容跟2020年第16号公告执行起来,会不会有什么冲突呢?

国家早就想到这一点了,这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2020年第16号公告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仍然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虽然咱们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但是在5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2023年1月、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还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

这你就不用担心了,5号公告规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纳税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真的假的?交了的钱还能退还给我们?不会有什么别的限制性条件吧?

你就把心放进肚子里吧,只要在5号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

那真是太好了,这样公司能省下来一大笔费用采购原材料,一下就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既然咱们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应该怎么去办理减免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5号公告明确,咱们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在本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真是太感谢你了,你刚才解答的我都已经记录好了,一会开会就不用担心被领导提问了。先不跟你聊了,我先去开会了,下次再跟你请教。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税政科
文稿:
李芸
音频制作:
李芸
校审:
彭勇 丁康康
编发:
贵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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