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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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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310/t286290.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20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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