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名称变更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 2006年11月21日 | 冀地税发〔1995〕38号 | 首段中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市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收。 | 首段中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市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负责代收。 | 2 | 全文中“地税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3 | 全文中“主管地税分局”的内容 |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 4 | 全文中“市地税局”的内容 | 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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