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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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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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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衡水市税务局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衡水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衡水市税务局挂牌后,将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并加印河北省税务局字样。为避免浪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延续使用至2018年年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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