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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自然人阴阳合同转让股权被定偷税,补罚合计逾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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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自然人阴阳合同转让股权被定偷税,补罚合计逾700万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3 08: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7793&idx=1&sn=73fda3e13e2b1cff21a905d7c19b6f76&chksm=fa853031cdf2b927a00f2170d273e3f0f84b06cf02ca0563690a433c30b23cf01ea32e8e737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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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镇税稽罚告〔2023〕11号

王某奇(纳税人识别号:320924********3477):
对你(单位)(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实际居所情况不明)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6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你在2019年3月转让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句容市税务局下蜀税务分局)个人股权事项涉嫌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涉及的违法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你转让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申报纳税的过程为:2019年2月22日签订临时协议,议定转让总价2666万元,预付款200万元;2019年2月26日签订正式协议,确认转让总价2666万元;2019年4月1日完成股东变更,提供给句容市行政审批局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49.6万元(无溢价,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股东由“王某奇、方**”变更为“贾**、方**”);2019年4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对环评推进、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确定或变更;2019年4月25日江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全部净资产评估值为1247.62万元;2019年6月25日***公司取走评估报告,同时缴清评估费用3.50万元;2019年7月30日你和贾**签订情况说明,双方对评估价值1247.62万元予以认同;2020年8月28日申报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8982900×0.05%=4491.50元;2020年9月7日你按转让价12476200×72%=8982864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97380元,同时缴纳滞纳金24734.52元。
2020年10月29日检查人员对股权受让人贾**进行询问调查,贾**先确定已支付股价1100万,认可应付给你1247.62万股权转让款,后贾**因血压升高,心脏不舒服要求上医院看病,导致询问仓促结束。事后不再配合调查,对所有问题不再予以回应。
2022年12月15日和2023年2月22日检查人员对你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你均确认应收股权转让款为1247.62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你与贾**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曾经过法院判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你转让江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2%股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2019)苏***民初***号〕,认定被告贾**已支付给原告王某奇股权转让款20649500元(其中2019年2月至7月现金转账支付1110万元,其他支付方式954.95万元),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到资产评估以及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认一事,争议的焦点仅在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达到2000万元,而对股权转让总额2666万元双方均无异议。虽然2020年4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奇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2020)苏01民终1707号〕,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准许你撤回起诉,但通过本次诉讼可以充分证明,此次股权转让纠纷双方在诉讼中都未主张存在2019年4月江苏***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和2019年7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情况说明”变更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结合检查人员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2019年7月30日变更股权转让价格只是用于纳税申报和应付税务检查,你在此次股权转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
综上,检查人员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666万元。你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2.涉案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相关规定,你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2019年2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6660000×0.5‰×50%=6665元,已缴4491.50元,少缴2019年2月印花税6665-4491.50=2173.50元。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涉案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你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26660000-11800000×72%)-6665印花税款〕×20%=3631467元,已申报缴纳9738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3631467-97380=3534087元。
上述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在检查过程过程中,你始终认为其股权转让收入为1247.62万元,并拒绝在工作底稿二上签字,后经我局集体审理,认为你在检查阶段的陈述申辩不足以采信。
认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有:
(1)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复印件;
(2)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3)***评估公司协查回复资料;
(4)税票复印件、申报表;
(5)浦口法院审理笔录及相关证据、一审判决及上诉裁定;
(6)行政审批局存档协议,信用信息网公示内容;
(7)***公司句容农商行银行流水;
(8)王某奇身份证住址实地照片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少缴2019年2月份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73.5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3534087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因你不配合税务检查,对你因偷税少缴的2019年2月份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019年度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少缴(或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别为印花税罚款2173.5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353408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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