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附件中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名称变更或国税地税合作、信息传递内容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2018年3月28日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 首段中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完善我市税收领域的信用管理,推进实施纳税信用积分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自我发展,推进依法治税,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制定了《石家庄市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首段中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完善我市税收领域的信用管理,推进实施纳税信用积分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自我发展,推进依法治税,****税务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制定了《石家庄市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牵头组织实施。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及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收失信行为的记录、归集、认定管理、上报及异议处理。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统一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推送。 |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牵头组织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及稽查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收失信行为的记录、归集、认定管理、上报及异议处理。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统一向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推送。 | 第十三条 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对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共享查询。 | 第十三条 税务局和财政局对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共享查询。 | 第十九条 发生税收失信行为被公示及实施联合惩戒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实确认后,将相关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停止对其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 第十九条 发生税收失信行为被公示及实施联合惩戒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税务局核实确认后,将相关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停止对其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数额”的计算,既包括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各税种,也包括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各税种、基金(费)。 | 删除 | 2005年2月18日 | 石地税函〔2005〕5号 | 全文中“地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 | 修改为“税务机关”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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