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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小税带您解码 | 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涉税(费)政策服务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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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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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6 10: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连小税带您解码 | 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涉税(费)政策服务汇编(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59233&idx=1&sn=4a03e3e3d058cecb54de43bde72d964b&chksm=803f2292b748ab84edb8464ba134e44dba9a91276341cf1d1cd8515f8971229dff16f756e0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5 17:08
二维码: -


为积极贯彻“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的相关要求,连云港市税务局以“办好惠民事 服务现代化”为指导,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系列汇编,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惠及中小微企业,持续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一、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六税两费”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主体】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
2.《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号)


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六税两费”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纳服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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