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石家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应由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石家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石家庄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石家庄市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加印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中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本公告确定市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
二、石家庄市税务局挂牌后,为保证新税务机关业务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石家庄市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市国税局、原市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纳税人持有的印有河北省国税局或河北省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18年12月31日前新登记纳税人以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取得的印有河北省国税局或河北省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在有效期内具备法律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发文说明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对石家庄市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衔接予以明确。石家庄市税务局挂牌后,税务机关可以继续延续使用加印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期限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加印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特发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