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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2〕4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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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2-10/15/content_6fbbb569fcd04ff8a36e2ad4e8dd26c1.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2〕44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2〕4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总局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发布)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二)检查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地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自查后上报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进行汇总并留存备查,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或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附文字材料,上报总局(所得税司)。
(三)总局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布置所属企业进行自查,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实保障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款分配缴纳的落实。
(二)税务机关上报总局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汇总表》需保存为Excel格式,通过总局FTP上报至所得税司/三处/总分机构检查工作。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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