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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15]14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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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140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15]149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15]14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5]14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农垦建三江、九三管委会地方税务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我省进行执法督察时发现,有的主管地税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事先核定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执法事项的督察处理意见》(税总督意〔2015〕4号)的要求,根据31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要对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清查,凡实行事先核定的,立即调整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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