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94
  • Tax100会员 33305
查看: 49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8 10: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3/t28631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23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