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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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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保证税务机构改革期间税收征管业务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确须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仍向纳税人发放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加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加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启用后,纳税人已取得的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件(含临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税务机关不组织集中换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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