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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某免税企业留抵退税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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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某免税企业留抵退税被核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2 00:2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4195&idx=1&sn=c9503fa3a74ca196d244c5aa8a838881&chksm=fb4057d1cc37dec79ead4673e6f7efb8779cd8597a7d8ae7a18fbd75ece11fca9c87c0c7eb7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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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免税企业留抵退税核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3日
申报享受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项税额未做进项转出,申请了留抵退税。
【案情简介】
A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花卉、苗木、水果、蔬菜种植、销售。该企业享受增值税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20年销售收入为17440元,2021、2022年销售收入为元。
2022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A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增值税留抵退税73.63元的申请。该企业属于增值税农产品免税企业,进项税额应不予抵扣,由此主管税务机关开展进一步核实。
【调查与处理】
经审核,该企业2021年因购买了防草布而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认证平台勾选了认证抵扣,形成进项税额114.57元。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为,A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可享受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企业收入全部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企业2021年因购买防草布而进项税额不应抵扣,应做进项转出,因此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于是辅导纳税人撤销留抵退税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本案例中,A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该企业购入防草布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属于前列条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应规定不予抵扣。该企业已认证勾选该进项税额形成留底税额,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典型意义】
县域内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特殊业务的理解不够充分。本案财务人员对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应抵扣的政策不知情,由此造成勾选认证并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加强享受免征等税收优惠的企业辅导,对留抵退税申请的进项税额组成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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