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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申报表这些变化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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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申报表这些变化请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78633&idx=2&sn=04aff5aa6befc71098186dd89e36933d&chksm=811dd026b66a5930153746cd2c2f4d49e32404422af58a305a5bd5f6d3e11948f04c07b3f17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0 15:29
二维码: -


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哪些变化要点!

一、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中小微企业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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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第12.1-12.3行
相应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二)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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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变化:
1.《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第11.1、12.4行
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新增第30.2行
相应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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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变化1: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 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
2. 增加第28.1行和第28.2行,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报表变化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 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
2. 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相应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四)基础研究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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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变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和第30.1行,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相应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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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变化: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第15行及其明细行次(15.1、15.2)行,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相应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区分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即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允许递延纳税。
(六)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广东南沙等地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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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变化: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相应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文件规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
附报资料的处理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东凤税务分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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