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享受主体

鞍山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二、优惠内容

鞍山市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此项优惠政策,无需参保单位申请、自动享受。

三、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
(三)《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税务局转发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鞍人社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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