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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超期申报出口退税如何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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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超期申报出口退税如何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09 07:4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5994&idx=1&sn=f49ac65b572c4dc15c5f7fc3fbcfbf2d&chksm=f2c7adc2c5b024d464eaabf8a52356995ef6fd9789fb1349b9c60329dc02c49011c06d76219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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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申报,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如何填报?

对于出口企业收汇来说,4月申报期是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关乎企业能否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在4月的申报期截止前,出口企业若未及时对已申报退(免)税的收汇,可能会面临需要做冲减或免税处理等情况。对于未申报退(免)税的去年出口货物,企业如果超过4月征期进行申报时,会发现有这样一个疑点提示“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日期超过申报期截止日,未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这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填报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这里提到的收汇资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在电子税务局中,我们应该做如下操作:

首先,在智能配单模块生成数据。


然后,在生成进货明细表的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如下图所示。填好相应的信息。


几个需要注意的填报规则:
1. “所属期/申报年月”:按本表对应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所属期(申报年月)填写。

2. “申报批次”:按本表对应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申报批次填写。

3.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共21位;实际业务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委托出口的此栏不填。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对应多个收汇凭证号、多个视同收汇原因的,此栏仅需填写一次。

4. “出口发票号”:按出口发票的号码填写。视同出口等无需开具出口发票的业务,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同一出口发票号对应多个收汇凭证号、多个视同收汇原因的,此栏仅需填写一次。

5. “收汇日期”:按银行收取款项的日期填写。

6. “收汇凭证号”:按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填写。

7. “非进口商付汇原因”:付汇人与出口合同的购买方不一致的,填写具体原因。填好信息后,生成数据。


最后,进行退税申报,点击“正式申报”即可。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除超期这种情况外,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和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也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提醒各企业注意:虽然除上述几种情况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资料,但请留存好备查。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要求报送。
  
希望大家可以比照自己的情况,做好收汇管理,我们下次再见!
来源:池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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