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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研究] 美国信托法Trusts简介 以及 美国信托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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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5 08: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信托法Trusts简介

Trust 信托从历史上来说是用在土地上的,只是现在人们用它来传递财富比较多。信托是非常私人的,由于遗产税很高,近些年来信托盛行。

明示信托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题明确certainty of subject,目标明确certainty of object,意图明确certainty of intent,这三点是必须要求的,受托人明确certainty of trustee不做强烈必须要求。
第二,信托的主体构成,信托人trustor/委托人settlor是创建信托的人, trustee受托人是掌握信托法律头衔legal title的人。
第三,受益人beneficiary是在受托人所掌握法律头衔的产权信托中受益的那个人,受益人有平衡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简单来说,法律头衔legal title在受托人trustee那里,平衡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在受益人beneficiary那里,这两种所有权可以合并的,比如你在贷款买房的时候,贷款给你的银行或者公司有legal title,但当你把所有贷款还清后,你既有legal title又有equitable title了。
第四,信托产权可以称之为res,信托主体subject of trust可以称之为corpus/principal。
第五,信托有很多种类,trust for commercial purposes商业目的信托,blind trust盲目开销的信托(非常特别的一种信托,为了避免利益冲突,比如川普当总统后把产业托付出去),express trust明示信托(遗产规划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构造上的信托(是为了不公正致富的补救),resulting trust结果信托(信托人保持)。

信托的定义为,在一种信托的关系中,立信托者对于特定的信托财产以及收入的管理和投资拥有legal title法定权利,受益人拥有equitable title平衡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一个信托要求:立信托的人要有立信托的能力和有成立信托的意图,信托要有财产,把财产要放进信托里去,指定受信托的人,列了受益人的名字,以及合法的信托目的。

Pour-over will说的是部分资产在立信托人去世后在转到信托账户里。

Secret trust说的是该遗嘱表面上是给甲一份遗赠,但是该遗赠的基础是甲有一个口头承诺给受益人乙。当秘密信托成立后,信托关系成立,甲成为乙的受信托人。有点类似于古代皇帝去世给权臣很多好处,目的是托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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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ve trust是一种法院给的一种法律上的补救,就说受信托人没有执行,所以不公平得利的受信托人必须把资产转给立信托人想要给的受益人。
Semi-secret trust指的是遗嘱里面提到了信托,但是没有具体指出谁是受益人或者没有具体细化信托的某些条款,所以结果就是该信托对于立遗嘱人的后代有好处,但是很有可能和秘密信托里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立信托人活着的时候如果就把资产转进去信托里了就叫做Inter vivos trust。大部分的法律都认为如果立信托人保留了自己更改信托的权利的话,立信托人是可以在有生之年调整Inter vivo trus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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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ended trust这种指的是一群人创造的信托。
Protective trust这种指的是有规律的支付收入的信托,但是一般会有丧失条款,有点像spendthrift trust的代替品。比如立信托人可以在信托里面给受益人每个月一千美元的薪水,但条件就是受益人不能对遗嘱里面的遗产分配进行诉讼,如果诉讼的话,就会失去这个每月一千的薪水。

Charity trust要求立信托人有意愿去为社区带来福利,有一种博大广泛的慈善意愿,受益人必须是不确定的。
Cy Pres doctrine如果信托的原始条款无法执行或者非常难去执行的话,法院可以根据立信托人的意图去调整慈善信托的条款。
Honorary Trust非慈善信托,有具体的目的信托,但是没有受益人去执行,比如有信托去促进打猎狐貍。
Totten Trust是一种用来让第三方受益的银行账户,当立信托人去世以后,受益人可以去银行把账户余额都拿走。
受信托人有法定责任去提醒并且去整理管理信托账户,对于收益人有忠诚的责任,也有公平的对待的责任。如果遗嘱里面对于信托有Precatory language委托恳求希望的语言,那并不需要去强制执行。比如甲在遗嘱里说当乙拿到信托里给的月薪后,希望可以给丙支付学费,如果用词是wish的话,可以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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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托人的目的和受益人的目的冲突有时候会在下面三种信托中体现。
Support trust支持信托,这种信托里面会有条款提到受托人支付收入给受益人或者支付受益人的教育、医疗、健康等等方面的必须的开支。
Discretionary trust全权信托,在这种信托里面,对于如何行使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有自行决定的权利,一般通过考量后,受托人会给适合的收入或者基本开销给受益人。
Spendthrift trust受益人不得自由处理资产信托,这种信托禁止了受益人自愿的或者非自愿的转换资产的权利,所以如果受益人欠债的话,债主也不能得到信托里面的资产,除非是欠政府的钱、欠孩子赡养费、欠配偶的赡养费、欠民事法庭判决书的债务。

美国目前大部分州的法律认为信托是无法更改的,除非信托更改的权利被保留。但是少部分的州的法律认为立信托人可以更改信托,除非信托注明是无法更改的。当信托里面提及的所有的条款和条件都满足后,信托可以自动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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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5-5 09: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信托制度简介

信托主要三方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委托人是拿出财产或资产设立信托的人,受益人就是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及期间利息分红等给谁。在所有有信托的国家,有两个关键点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还有信托财产是独立于上述三方自身财产之外的,而委托人具有管理权,受益人具有受益权。

一般来说都是家长给孩子设立的遗产信托或教育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孩子未来的教育或生计或创业准备资金,这些钱按法律来说,在正常信托存续期间,谁都不能动不能据为己有成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到期了就属于受益人,未到期前,即便委托人或受益人已破产,这部分财产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相应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小金库,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相当于为自己准备了一个东山再起的基金。

一般来说都是家长给孩子设立的遗产信托或教育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孩子未来的教育或生计或创业准备资金,这些钱按法律来说,在正常信托存续期间,谁都不能动不能据为己有成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到期了就属于受益人,未到期前,即便委托人或受益人已破产,这部分财产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相应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小金库,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相当于为自己准备了一个东山再起的基金。

爸爸要借儿子的信托基金的钱,也是可行的。因为信托里的这些钱在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的管理下,肯定要进行投资的,要不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认可,可以将信托财产投向特定领域或企业,这些一般都是在最初的信托合同中有约定的。这是信托的最大好处。

所以说信托就是从法律上讲财产的收益人和委托人分离。 拥有财产的人和享受财产的人从法律上分离,从而起到保护财产的作用。William, 除了信托以外,还有那些遗产(财产)规划的方式?财产规划有哪些选择呢?

一是什么都不做。在美国,不少人没有对财产的规划, 以外国人居多。在美国有很多人,特别是外国人选择什么都不做。 在美国,有一个默认的财产继承方式“INTESTACY”。在没有任何法定文件的情况下(包括遗嘱、信托或者合适的财产计划),整个的财产就会经过这个默认的方式被继承和分配。 法官会决定由谁来照顾孩子。

二是如果指定遗嘱的话。遗嘱就是遗嘱制定人去决定谁来得到他的财富。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 是由法院来决定谁来继承。 通常5万以下的财产,并且没有房产的话, 建议使用遗嘱计划。 遗嘱制定人如果没有行为能力的话, 需要有一个遗嘱管理人。一旦计划的制定者, 制定遗嘱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话, 遗嘱可能不是非常有效。 譬如说, 在遗嘱中关于孩子的监护人会有问题。

三是设立信托。 信托(家庭信托,和中国大陆的信托不完全是一个概念)是最常用的形式。如果一个家庭有10万以上的资产, 并且满足一下其中一个条件的话, 就可以考虑建立信托: 1)有房地产,生意,艺术收藏品或者其他大量的财产;2)希望将财产用一种规划方式留给后代, 而不仅仅是在他们死后直接给后代的方式。 譬如, 可能会有需要将财产分为三份, 或者在财产赠与前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3)信托可以确保配偶拿到财产的同时, 后代也可以同时拿到财产。



信托相对遗嘱来说有什么好的地方。

和遗嘱类似的是, 一个信托是一个遗产(财产)规划工具。一个信托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建立起来,信托的灵活度很高, 它所发挥的功能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 有效地管理财产,如果你去世的时候,你的收益人还没有承认的时候, 信托可以按照你的意愿来合理地支付给为成年的受益人。
· 绝对地保护你的隐私。 和遗嘱不一样的地方, 信托是绝对保密的。
· 如果一个信托是生前信托, 那么信托人可以在你在世的时候来管理财产, 如果你残疾的话, 可以提供一个照顾你的方式。 生前信托可以避免遗产查验的程序, 降低遗产管理的费用,可以在你死后加快遗产的转让。
· 信托总体上比遗嘱更难被质询。
· 信托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建立, 为前一段婚姻的婚生子女提供教育基金。

下面再介绍一下信托的种类。

· A credit shelter trust信用保护信托,又名marital deduction trust婚姻扣除信托。 这种信托的目的在于设计婚姻扣除的最佳免税模式, 又叫继承信托。 信用保护信托, 又叫做继承信托, 可以通过某种的方式将资产传给后代,避免财产税。 在信用保护信托模式之下, 继承人不需要接受财产(如果直接接受财产的话, 需要缴纳财产税) 而是接受这部分的信托的其中的利息。

· A credit shelter trust信用保护信托, 对于那些配偶来说, 如果超出了免税,双方互相留给对方财产的话, 夫妻可以避免同一个财产交两次税。 正常情况下, 财产会在一个配偶去世的时候交一次税,在另一个配偶去世的时候,交第二次税。

· 隔代信托(A generation-skipping trust) 又称为“王朝信托”,是允许将免税的钱转给收益人, 这些收益人至少隔了一代,也就是孙子辈。

· 不可撤消的人寿保险信托(An 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不可撤消的人寿保险信托可以将人寿保险从财产中脱离出来, 支付各种遗产的费用, 通过现金用与各种用途。

· 个人住宅信托(A 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 (QPRT)) 是将度假房产的价值从财产中拿出来。 个人住宅信托的目的是让房产成为一个礼物,赠与给您的子女。 而与此同时,您依旧保持对这个房产的所有权。 在这个时间, 您依旧可以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

· 不可撤消的外国信托(irrevocable foreign situs trust) 是一个减少外国人在美国境内财产的绝佳方式, 可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打比方, 如果一个客人是一个外国人, 不是美国的居民。 即便如此, 如果他在美国纽约市投资房地产。如果客人本人直接投资的话, 他可能会有各种联邦收入税收的困扰, 因为这个房地产产生的所有收入, 都必须报税。 不仅如此, 如果这个客人去世以后, 就会有遗产税。 但是如果通过这样一个不可撤消的外国信托的设立, 这个财产的增值部分和经济收入, 就不需要缴纳收入税, 这个人去世以后,这个房产也不需要进入美国的遗产税范畴。

TRUST 还有避税的功能, 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高税国家。美国的税法一向被誉为美国最复杂的法律之一,种类不胜枚举。随着近年来遗产税起征点的不断调高,它已成为富人的独有税种,意在制衡美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兼顾社会公平。

根据联邦遗产税, 今年的起征点为每人543万美元,超出部分以税率40%征收。如果夫妇两人同为美国公民,他们共可将10860万美元的财产免税或捐赠给他人。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不用交任何遗产税,值得一提的是,遗产如果是捐赠给政府认证的慈善机构,受捐的慈善机构也可以免税。(美国许多州,例如纽约、康涅狄格和华盛顿特区都要对其所辖居民的遗产税进行二次征税。)那么超过这个起征点的财产, 就可以用这些信托来规避税收。 比如, 不可撤消的人寿保险信托, 隔代信托等等。

在移民法上,在美国的外国人可以分为三种身份:移民 (immigrant),非移民 (non-immigrant)和未经登记的移民 (undocumented)。 在税法上,在美国的外国人只分为两类: 定居外国人(resident alien) 和非定居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 虽然税务局在界定外国人纳税义务时,有参照移民法上的一些定义,但是,切不可把移民法的定义和税法的定义混同起来。

根据美国税法,定居外国人(resident alien)和美国公民的报税是类似的要就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向美国政府报税。而非定居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则只需要就美国境内产生的收入报税。此外,resident alien和non-resident alien的税项,税率,减免范围和征收方式也不一样。其中一个重大区别是:resident alien 要缴纳social security tax 和Medicaid 的, 而non-resident alien则不需要。 光这一项,就意味着7.65% 的赋税差别。当然,Resident 也有好处。 Resident 在收入(deduction)方面比non-resident 更优惠, 在享受公众设施(如大学学费)方面也更实惠。一般地,绿卡持有人, 从I-485批准之日起,或者从持移民签证登陆美国之日起,肯定是税法意义上的 “resident” 了。 绿卡人士(永久居民)应该就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向美国政府报税,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除了避税的功能,信托还有什么功能呢?

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就成为了独立的信托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如果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即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若遭遇破产、离婚、分家等情况,纳入家族信托的财产便可免于被清算、拆分等损失。

这一点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的离婚中体现的淋漓尽致。通过家族信托,默多克保障了其与前两任妻子的孩子们保有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邓文迪和两个女儿获得只是财产上的补偿,没有投票权。财产隔离机制很好的防范了离婚所带来的风险,当然,其在防范家族企业内斗、遗产继承内斗、子女挥霍或额外债务等方面也会起到非常好的隔离作用。

目前很多中国人美国买房置业, 认为只要不是美国公民就没有遗产税的风险, 是这样吗?

虽然543万美元的遗产税起征点是针对美国公民和美国永久性居民的,对于在美国的外国公民,其遗产税的起征点立刻降至6万美元,而对于在美国置业的中国人来说,他们的房产价格往往远大于6万美元,他们百年以后,若是想把在美国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他们的子女就将面临高昂的遗产税,所以,对于在美国购房置业的外国人而言,如何在有生之年处理好自己在美国的财产颇为重要。

我们知道不论是信托还是税法在美国是以州为单位的, 应该选择在哪个州来建立信托?

选择在哪个州建立信托是以委托人的居住地、财产所在地、受益人所在地为基本原则。 如果你在纽约居住, 就建议在纽约建立信托。 即便您的房产分散在加州,佛罗里达, 都不会影响信托本身。 如果你在中国居住, 就建议选择主要房产所在地或者受益人所在地建立信托。

信托建立的费用和周期是
Services and fees

· Initial Consultation ………………………………………………………………………… $100 (30 min.)
· Basic Will for an Individual………………………………………………………………… $900??
· Complex Will for an Individual……………………………………………………………… $1000  
· Basic Will for a Married Couple……………………………………………………………… $1200
· Complex Will for Married Couple…………………………………………………………… $1,350
· Basic Revocable Living Trust for an Individual……………………………………………… $2500
· Basic Revocable Living Trust for a Married Couple ………………………………………… $3500
谢谢主讲人William和美女翻译Louisa

点评

信托主要三方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委托人是拿出财产或资产设立信托的人,受益人就是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及期间利息分红等给谁。  发表于 2020-5-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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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5-5 13: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托在美国的那些事儿

之前我们讲到了信托业在英国的发展史。事实上,虽然是美国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从英国引进了民事信托制度,但其信托立法却比英国还早几年。本期我们接着讲讲信托业在美国的发展。

在我们国家,保险信托这几年作为创新业务,让人眼前一亮,殊不知,早在约摸200年前,人家老美的信托业就已经与保险扯上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美国的信托机构在创立之初就是与保险结合起来的,即最早以法人形式接受信托业务并被批准的是保险公司。
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灾保险及放款公司”被认为是美国信托业的鼻祖,其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以及代客买卖产业证券。成立不到两个月便得到纽约州政府的特许备案,业务扩充到以执行遗嘱或契约为依据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
1853年,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成立,其业务比兼营的保险公司有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
1868年,罗德岛医院信托公司获准兼营一般银行业务(偶买噶,在我们国家可是只有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份儿呢),标志着美国信托公司既能主营信托业务,又能兼营银行业务。

1887年美国纽约州发布一个涉及信托公司设立、组织等有关问题的法律。这样,美国的信托业迅速超过英国,成为世界信托业的翘楚。
相较于经历了“个人—官选个人—法人”这一过程的英国信托业,美国最初就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法人信托的方式来经营信托业务。

随着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兴起,有价证券逐步代替传统实物成为信托的主要标的物,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等商业性信托业务也逐步成为美国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使信托公司逐渐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从而使美国信托业完成了由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由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变。
前边儿我们不是还在为美国信托机构能兼营银行业务而惊讶吗,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45年后,世道就变了。
时间到了20世纪。20世纪一开始,信托业就遇上了大变化。信托业发展情况具体如何呢,且看以下。

1913年,《联邦储备银行法》颁布,使银行获准经营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转变为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国民银行正式获准兼营信托业务,此时,因为这一转变,好多法律法规也相继被废旧立新,各州也相继修改州法,陆续同意州立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具体形式就是在银行内部设立个信托部(这在我国也比较常见,银行是可以代理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部信托财产主要为普通股票与其他债券。再或者就是直接将银行改组成信托公司。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全面混业经营。
由于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且能够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揽子金融服务,于是乎发展到今天,在混业经营体制下的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基本上为本国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信托业务由银行来兼营,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
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的职能、管理、财务、人员等方面实行分离,存在严格的防火墙。
另外,美国信托业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看到这里,有没有感觉到与我们国家目前的混业经营情况还是有点小相似的呢?毕竟,我们国家的信托业起步晚嘛,有借鉴的成分。下期,我们就来说说美国信托业发展对我们国家信托发展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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