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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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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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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8 15: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62746&idx=1&sn=247fd587b75bcf764fbb52372224f614&chksm=f76c3da8c01bb4beafadde783912e6828c050d7d88e7f62e5c612959d28f65f058fb6596718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08 11:37
二维码: -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一、享受主体
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二、优惠内容
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在潍坊、济宁、日照、德州参保登记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在济南、枣庄、东营参保登记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降率标准统一调整,具体另行通知。
失业、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无需参保单位申请、自动享受。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29号)

相关链接
  (01).一图速看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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