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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这份处罚决定书,搞错了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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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这份处罚决定书,搞错了税种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05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9982&idx=1&sn=cf9ef51b790091c386bc68fb69923b72&chksm=97443e6ca033b77a48df72d488be66bd08e7c9ea19569b9106ca257b113b7d13424d72f0b76a#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主体名称
**市**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83***626390W
法定代表人
郭***
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2-04-09
住所
**市公路局**大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二罚﹝202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4
处罚内容
对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7.1276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晶晶亮读后感】
如果对税务案件的出现的错误划定等级,有些属于瑕疵,比如说决定性文书中出现了非关键的错别字或标点符号错误;而有些属于较大的错误,如上面这个案例。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应该追缴企业所得税,更不应该以少缴该税种罚款。
我见过一个看似有误的案例,是对某自然人追缴了企业所得税。大家第一反应是,会不会决定书写错了,但仔细了解后发现并不是,该自然人是某公司的股东,以弄虚作假的清算注销了公司,后被人举报后,对该自然人立案,追缴了其已注销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我一直在想会不会上述案件也是某种特例,但想不出来,应该是弄错了。
纠错方式也很简单,企业可以提醒税务机关,让税务机关撤销决定性文书后重新做决定,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如果企业作为利益受损方,财务人员不懂不提出异议,那这个案子就只能将错就错了。

—END—
案例来源:税和湛蓝;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图书推荐:通读《税务稽查实务轻松入门》一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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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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