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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改时个人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的税务处理被问询
以下内容摘自2023年5月5日披露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问题2、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发行人更新的招股说明书,2022年1-6月期间,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曾芳、杨志明、智慧树及王家砚向发行人借款合计716.92万元,用于及时缴纳发行人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相关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借款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上述借款系为满足发行人整体税务的合规性要求而发生,是必要、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时间,关联借款发生和收回的具体时间,金额,利息支付情况,借款是否均用于支付税款,相关还款资金的来源。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的时间、数额、缴纳等具体情况,至2022年1-6月缴纳税款是否合规及法律后果;(2)公司章程、内部规定对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内控制度和规范运作;(3)发行的整改措施、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及有效性,保障相关制度措施有效执行的具体手段,申报后是否有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发生,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否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4)首次申报未披露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的原因,是否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应报告但未报告事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及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首次申报未披露、补充披露未报告本所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的质控内核部门出具专项意见。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时间,关联借款发生和收回的具体时间,金额,利息支付情况,借款是否均用于支付税款,相关还款资金的来源
发行人与曾芳、杨志明、王家砚及智慧树的关联交易属于发行人股东缴纳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该事项系发行人出于税务合规考虑而发生,不应作为资金拆借进行审议和披露。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中就发行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调整披露如下: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发行人股东曾芳、杨志明、王家砚及智慧树股东需缴纳因信宇人有限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 缴纳日期
| 金额(万元)
| 向公司支付税款日期
| 用途
| 向公司支付税款资金来源
| 曾芳
| 2022年2月
| 192.96
| 2022年2月
| 缴纳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
| 自有资金
| 杨志明
| 2022年2月
| 448.71
| 2022年4月
| 缴纳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
| 自有资金
| 王家砚
| 2022年2月
| 4.22
| 2022年6月
| 缴纳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
| 自有资金
| 智慧树
| 2022年5月
| 74.79
| 2022年6月
| 缴纳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
| 员工工资
| 发行人上述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已于2022年1月5日由董事会审议确认并于2022年1月21日提交至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发行人董事均出席本次董事会,发行人股东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董事及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曾芳、杨志明、王家砚及智慧树的持股员工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合计720.68万元,由发行人及智慧树代扣代缴。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关联方已向公司支付全部税款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上述关联交易系为满足发行人整体税务的合规性要求而发生,是必要、合理的。”
二、发行人说明
(一)请说明发行人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的时间、数额、缴纳等具体情况,至2022年1-6月缴纳税款是否合规及法律后果
1、发行人因股份制改造而产生的所得税款的时间、数额、缴纳等具体情况
2017年3月,信宇人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册资本由1,240.9061万元增加为5,417.0000万元,整体变更存在转增股本的情形,发起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就自然人发起人的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分期缴纳,相关自然人因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缴纳,其中杨志明、曾芳、王家砚、王志妮应缴个人所得税分别为448.71万元、192.96万元、4.22万元、3.14万元。智慧树持股员工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74.79万元,未申请延期缴纳。杨志明、曾芳、王家砚、王志妮的税款由发行人于2022年2月代扣代缴,智慧树持股员工的税款由智慧树于2022年5月代扣代缴。具体法规依据及缴纳过程如下:
(1)自然人股东的税款缴纳情况
自然人发起人为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杨志明、曾芳、王家砚、王志妮因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延缴期限即将届满时,部分股东由于对税法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若未及时解缴税款,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进而对上市进程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按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分别于2022年1月5日及2022年1月21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行人为自然人发起人代扣代缴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所得税款,由智慧树为持股员工代扣代缴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所得税款。
2022年2月7日,发行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了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自然人发起人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王志妮自2018年4月起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由曾芳代其向发行人支付了代扣代缴款项,鉴于王志妮非发行人关联方,故发行人为其代扣代缴事项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2)员工持股平台智慧树合伙人的税款缴纳情况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智慧树需就股份制改造转增股本为全体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合伙人未实际获利且智慧树不符合分期缴纳要求,故股改时智慧树未申报纳税。
2022年,发行人从合规性角度考虑,要求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补缴税款,并由智慧树代扣代缴。公司就缴纳股改个税与智慧树持股员工沟通多次,部分持股员工对持股时间长且未获利却要缴纳税款无法理解,主动纳税意识薄弱。经多次沟通未果后,为降低税务风险,发行人将员工补缴税款事宜与上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一并审议,决定由智慧树统一为持股员工办理纳税申报。根据智慧树提供的完税证明及缴税付款凭证,智慧树于2022年5月2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合计74.79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发起人股东已缴纳股份制改造转增股本相关所得税。发行人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为杨志明、曾芳、王家砚代扣代缴所得税事项及智慧树为持股员工代扣代缴所得税事项作为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瑕疵,该次关联交易实际为代扣代缴发起人股东个人所得税。鉴于:①该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实质内容系为相关发起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其中:杨志明、曾芳、王家砚的税款由发行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智慧树持股员工的税款由智慧树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②相关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主观意图,未将相关资金用于缴纳税款之外的其他用途,且均于较短时间内向发行人支付相关款项;③发行人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相关事项已经全体非关联股东同意,公平对待了所有发起人股东,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④相关发起人股东已及时向发行人支付相关款项并支付利息,该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小,发行人的利益未因此遭受实质性损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2、至2022年1-6月缴纳税款是否合规及法律后果
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已缴纳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智慧树系员工持股平台,已于2022年5月20日为全体合伙人主动补缴税款,被税务处罚的风险较低,也不会导致发行人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载明:该局暂未发现智慧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若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的行为而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滞纳金,其保证将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全额予以补缴;若发行人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所得税而被税务机关处以任何行政处罚,其保证将补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及相关发起人股东被税务处罚的风险较低,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该等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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