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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丨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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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热点答疑丨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99363&idx=5&sn=32dcba5150ec302fe2db18f8161dadb6&chksm=fb64f017cc137901a2378a8d3db3f294edc925cb061bcf3352882db36d63475e6d296e8c74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06 15:00
二维码: -

01

公司发放的202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适用单独计税吗?
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02

公司发放的202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适用单独计税吗?
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6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相关链接
1.《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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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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