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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一百七十五期(企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其城建税及附加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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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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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6 06: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一百七十五期(企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其城建税及附加如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219011&idx=1&sn=ba16c15ee5b3a64d8a9e407ffe5234dc&chksm=bd5409478a2380519b85d744a39bd39b64657e29038233a595d3568ac8e6bc50ba269b554f5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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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0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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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
企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其城建税及附加如何处理?
西藏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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